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强制否?有时缴 17% 更有利益|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强制否?有时缴 17% 更有利益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4 |

简易计算征收增值税,看似交的少,但是对于集团公司内部交易来讲,却并不一定利益最大,那简易征收在有利的情形之下,是否可以放弃进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呢。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这种情形将面临着一波浪潮,国家为了照顾原来没有抵扣的客观事实,特别设定了一个简易办法计算的方式,对于单一主体来看,好事 ! 毕竟税项减少了啊 ! 那我们来看看有哪几种情形适用呢?
 
规定如何,演变如何
 
国税函 [2009]90 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号,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税率调整了一下,仅此而已: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0 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 3% 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四、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9]456 号)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 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
 
某公司的苦恼
 
某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众多,正准备重组资产,将部分设备转移至分公司或子公司去,这里的问题是,这些设备中有符合上面条件所说的(假设其符合 09 年开始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情形,资产有此时间前或后的),此时如何处理呢,如享受简易计税方式,是不是得到了国家的照顾了呢?
 
这里的问题是:新与旧(09 年 1 月 1 日条例修订前后),分与子公司,如何运用的问题 ! 其实了解的人比较清楚,小编在此多列一下几种情形的比较。
 
第三只眼的梳理
 
无论新旧,转到分公司,依据条例实施细则,不视为用于销售目的(说法与实际很重要),没有税的问题,就是一家人东西换个地。
 
对于子公司呢:
 
- 新的货物,按 17% 计算销项税额,对方呢,也能抵扣,相当于转出方看看有没有当期应纳税额(最多损失的是附加税费),增值税内部一销一抵利益平衡了,理论上国家没有从这个企业口袋里拿到钱。
 
- 旧的货物,按上面列的规定,是不是必须要简易计税,此时人家说的清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规定,哈哈),所以如此说来,这面缴增值税(不参与进项抵扣,单独计算缴纳),那边进成本,只能抵点所得税,亏大了。那这个边界就突破不了吗?要是装作分不清,一下子按 17% 计算销项了,还必须要计算退这种情形下的税,再按简易办法吗。小编的理解是,2012 年 1 号公告清楚的写了可字,之前的文件没有写,但是写了适用的,不得开具专票,所以小编的理解是,这个转出方税务机关可能看到销项大还高兴呢,至于进项去哪儿了,也不管了,那边的税务机关也不知道这边是不是抵扣,所以这是一个现实的困惑。但企业如果考虑整体利益,人家放弃简易而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似乎可以好好探讨一下。

上一篇:营改增后,总机构为分公司的管理行为,有没有被认为属于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
下一篇:总分机构调拨货物的印花税,何苦为难自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