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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盛宴:坐高铁,看风景,喝着矿泉水,要不要征它(矿泉水)视同销售的增值税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现在的高铁,虽然送的矿泉水不及时了,有时还要让自己去取,或者根本没有,看来服务是在落后了。但是这个送的矿泉水,在铁路运输营改增后,要不要作视同销售呢?
 
营业税是一个安全的税种,为啥,因为原来如高铁,缴纳营业税的时候,你的水啊,小零食啊,都是经营成本,不管它,只就票价收入缴纳营业税,没有任何的争议。但是谁让你营改增了呢,问题就来了,我就想看看,能否让你靠上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逻辑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释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保证公平税负而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进一步延伸。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如对于关联方,为了某种目的,卖一个摇控器,送一台电视机这种极端的行为,因此增值税销项要让你视同计算,其实对于多数情形之下,这种交易总不能内部轮回,总要出集团去将消费者口袋里的钱掏过来吧,因此,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哪有那样多无偿赠送啊,羊毛出在羊身上,象光棍节,0 元送,那只是幸福的样本了,可以让它视同销售。
 
所以,多数情形之下,赠送的前提并不是无偿,而是降低的有偿销售手段。比如三包的设备维修,你说是无偿还是有偿,如果断裂开来考虑,那让它视同销售,晕不晕。
 
高铁的矿泉水,让它视同销售增值税冤不冤
 
增值税的打包概念,并不象所得税明确,对于电信业的营改增,终于明确了一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人家高铁送矿泉水,是不是也象电信一样处理呢,这还真与手机不大一样,这是消耗性的物品,而且人家是一人一瓶,不多给,省得你拿去卖了,在此环节消费了,所以小编认为,如果让它视同销售,那这个世界上的视同销售还不满天飞,那它的热水算不算,垃圾袋算不算,卫生间的纸巾算不算,当然如果人家卖的哈根达斯,那是要钱的,自然就是销售了。
 
所以作为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就象汽车用油、用电一样,人家提供的运输服务就是这样的,这是一整套的运输行为完成的工作,也象飞机一样,送的餐点,这就应该是人家的进项,而不是要作视同销售再加一道增值税销项税额,再说根本没有进项税额的链条延伸了,真的消费了。
 
第三只眼的建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框架太广阔了,一定范围内过于加大了纳税人的负担,这相较于营业税是一个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急需要重新定义视同销售的规则,本来人家挣个钱就不容易的,至于因一只老鼠坏了一锅汤的行为,建议还是不要一棍子横扫保税为前提。
 
即无偿的定义是什么,公允价值的分配的界定行为如何限定,至于人家作为运营成本的一部分,就象俺们事务所给客户出具的报告,那是纸张,是不是也要界定其为视同销售货物呢。有时聪明的人就会被聪明误,光棍节的时候,让纳税人也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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