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 取得合伙企业的超额收益分成营业税,披着羊皮的狼?|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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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取得合伙企业的超额收益分成营业税,披着羊皮的狼?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听到这个东东,小编还是有点晕,没有听过,但是仔细一分析,就是披着狼皮的羊,就那么回来,所以,任何的创新,有时不过是换个包装,纳税人需要关注的就是恰当的处理好如何节税。
 
通常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有约定给管理合伙人的超额收益分成,即Carried Interest, 是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进行分配给管理人,这是合伙企业中 GP 作为管理人或第三方管理人的激励政策,那上述分配的动力与基础来自哪里呢,自然是某人“投机”的到位,所以挣的多了,有点象职业经理人的味道。
 
那这个超额收益分成,是否属于管理劳务提供过程之中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呢,这是本文章讨论的关键,分成,即投资收益,一般人是这样理解的。网络上的讨论,多是认为没有法规规定,不清楚,建议如何,但小编认为,一个经济交易的涉税处理原则是如何、主观表达如何,这才是判断的根本,并不宜依据有人做了没事就认为是安全的。比如你可以认为你开车送朋友去城外赏枫叶,同时吃着火锅,这是无偿行为,也可以认为这是有偿,但是你不要对方钱的行为,尽管结果都是没有收到钱。所以以小编的理解,税务上的事,还是有时要披件羊皮的,不要太狼性毕露。
 
GP 作为管理人
 
GP 因管理收取的项目管理费,属于有偿劳务获取的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 GP 因为管理好,因此所获得的超额收益分成,是与管理直接绑定的,理论上属于劳务成果的价外所得,税务兄弟可以要求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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