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要么全免,要么全征|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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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要么全免,要么全征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在免税的情形下,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可以申请征税,为了给人家开具专用发票啊,这不人家也说道,不能选择这笔收入征税,那笔收入免税,根据客户对象需求安排,是不行的,只能全选的前提,但是技术开发是不是也只能套这个东西呢。
 
为何出这个奇怪的问题,皆因如下的案例,大家可以来看看。
 
法规规定起因 - 财税 [2013]106 号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案例
 
某公司拿两份技术合同到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一份办理免税备案(已经科技部门认定),一份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办理免税优惠备案(因没有专票,所以要代开)。税务哥说,请遵照财税 [2013]106 号文件的规定,要么全部免税,要么全部征税(放弃免税,36 个月)。
 
企业于是很苦恼,如何办理?两条路,只能选一条,不能选择两条路 !!
 
第三只眼的理解
 
小编的理解是,纳税人不能采用一个业务,既有部分是免税的,又有根据需要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即不得随意调整。理论上讲人家放弃免税开专票缴税,也没有何毛病,但当前的税法就是这样的逻辑处理的。具体可以参照财税[2007]127号1文件
 
上述的理解是基于整体考虑的,但是对于象技术开发这样,虽是整体性的,但是却是单项备案管理的,如果某项目就是不满足技术开发的条件,没有通过科委的登记,那自然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但人家心里是想着免税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思考,小编认为是通的,不必一定是因一否全,当然上面的案例,从税务同志的角度来看,是有点不顺,似乎人家拿着规定也可以来说说的,但是如果我们从单项免税角度理解,即技术开发是对于项目免税的,而不是针对所有业务免税的,并不一定必须要么全免,要么全征的前提。 
 
 
注: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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