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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相信谁:中央空调的维修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目前,营改增还未推进完毕,用于不动产的支出仍不认可抵扣,因此就产生了这个问题,即修理中央空调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呢。
 
各位兄台,在建筑安装、房地产未纳入营改增之前,这个问题现在还是比较现实的,而且极可能相遇在某地,小编就此结合与业界人士的交流来八卦一下。
 
先看看地方的突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1 号: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7 号: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宁夏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意见》: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修理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则为经营性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凡是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不予抵扣。
 
注:根据财税 [2013]106 号规定,汽车、摩托车、游艇,已允许抵扣,只是要看是否用于不得抵扣的事项判断。
 
我们来看,四川说的不清不楚,但意图是允许抵扣,河北比较坚决,宁夏区分资本性与经营性,看来一个比一个有进步的感觉 ! 宁夏的观点是结合了原来 2009 年 (不含) 之前固定资产不让抵扣,但维修费、备件可以抵扣的前提思考的,有一点借鉴的味道。
 
第三只眼的理解
 
小编想说,一,你要混在杂七杂八的维修费中抵扣,估计也没有几个人查得出来。想查的也可以查查,呵呵!二、财税[2009]113号文件1一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既然是组成部分,就算是不动产,而根据当前增值税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是不能抵扣的。这是一个目的性质,而不是象原来列举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允许抵扣是一个物体的限制,自然其用油及维修费是可以抵扣的,只要证明是用于增值税目的。
 
所以这是一个绕的问题,其实大家可以查一下总局网上的咨询(原来的),有两次明确是不能抵扣的,后来不知那位大仙贴了一个自己问总局的回复贴子,认为又可以抵扣。小编给的建议是,抵扣有风险,除非你在像这 3 个地方已明确的,风险就是税务机关承担了,所以有选择的处理,是不是更安全一些呢 !
 
其实这个问题可能更复杂,为何,维修费中,如果这个大楼,既有销售货物的,又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还有工会等一帮人、物业一帮人等,如何划分转出不得抵扣的事项呢,按收入吗,或许只能这样了 !
 
 
注:1  即《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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