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备案就剥夺税收优惠的享受,是程序背离了实体,还是实体依然优于程序|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没有备案就剥夺税收优惠的享受,是程序背离了实体,还是实体依然优于程序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股息红利,依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没有备案就不让享受减免税优惠,如有的企业填报了免税收入,但是忘了备案,难道就不认可了吗,备案程序是否必然否定企业的所得税执行政策,还是对于未备案进行相应的处罚呢,小编的建议是宜认可补备案的程序,不够条件的才宜不认可免税的实体结果。
 
汇算清缴刚过一天,王老板与税务总监忧心匆匆的来了,不好,大事,俺有一个股利、红利的免税备案没有做,不让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说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了,这都够俺们挣好几年的啊 !
 
这是咋说的
 
原来啊,有一个文件,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9 号),是这个规定的: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小编天真的认为,你不备案,是不让你享受,但是你不能淹没俺补备案的程序吧,即俺的税收优惠是刚刚的,只是差一个提交程序,说白了,就差某人签个字,收一下,这还不是审一下的意思,审一下只是对于资料的完整性,不是审核实际内容,但可惜现在执行中多是不由自主审的多了一些,呵呵 !
 
春风,经历冬天之后还好吗
 
税务登记修订方案出来了,响应国务院的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春风确实带来了不少的变化,干正事都干不完,天天让税务师跑协调税务登记变更,你说罚 2000,他说罚 1 万,市场的行情挺丰富,现在修订方案不是直接罚款了解,还让税务同志履行提醒义务在前,好事好事 ! 大家都不累,同志们也没有不罚款就违规的压力了 !
 
那对于上述所说的备案的事项,估计受到折磨的不在于小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 号)会带来福音吗:
 
2014 年 2 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以下简称 10号公告),公开了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包括仅由地方税务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并规定不得在公开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因此,凡是不在 10 号公告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的税务事项,包括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 号印发)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备案事项,不得再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和其他形式的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区分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准性备案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只眼的困惑与期待
 
纳税人的权利、利益是不得剥夺的,这是一个明确,其二,没有履行备案,依法处理,真不是太明白依什么法处理,但是一个事实是备案是一种辅助的确认,不是审批,这个资料送给税务机关与企业自己放着,也没有多少区别。区别就是企业准备这些资料,可以先扫描一批自我感觉不好的同志,反之如果人家企业可以大大方方的拿出来证据资料,还不让人家享受税收优惠,这就有点倒置的问题了。有两种情形,一是享受了,但没有备案,二是忘了享受,再申请行不 !
 
期待财政税务部门勇敢捅破这一层窗户纸,就明明确确的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不因未备案而被否定的优惠资格。当然,可以对不备案进行行政性的处罚,中不?

上一篇:真有税事了,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报告发布,补税也成了主角
下一篇:分期收款增值税与所得税的空间,合同约定了就可以有“保护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