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利润为负数时,我们该如何面对调整?|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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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利润为负数时,我们该如何面对调整?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可能我们总想着视同销售为正数时的调增,而没有想到视同销售为负数时的调减,理想是好的,但是有时却并不一定达到美好的结果。这不,视同销售为负数时,我们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
 
我们一直有一个梦,是关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事,比如视同销售收入扣除视同销售成本后是利润,即是正数值时,我们非常热闹的讨论着利润部分是否要缴税、如何计税的问题,这块认可并入属性的费用,代表了一种从税收角度考虑税法独立性的观点。
 
但是,由于我们的物产丰富,供大于求的情形多有发生,而且很多时候是赔本卖,还有大妈买黄金,买着买着就便宜了。如原来一个电视购入价是 5000 元,现在天天价格战搞促销,平均价格是 3500 元,那送人作样品的视同销售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呢。
 
如上视同销售收入是 3500 元(不含税),视同销售成本是 5000 元,视同销售的利润调整是- 1500 元。那如何进行调整,在会计的处理上是:
 
借:业务宣传费 5595
贷:库存商品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3500*17%)
 
(1)原来业务宣传费账载金额是 5595 元,若当年度不超过 15% 的税前扣除比例,则税收金额是多少呢?是 5595 - 1500(视同销售亏损)= 4095 元。
 
(2)由于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明细表只看当期发生额超不超标准,而不管账载与税收关系,上述的数据没有超标,那调增与调减都没有数据。但账载与税收实际上是 5595 元与 4095 元,这样调整数据是 1500元。这在其他里作纳税调整增加 1500 元,正好与视同销售利润“互吃”(-1500+1500=0),即当期整体没有调整影响。
 
其实视同销售(不涉及对价交换的),是自己承担自己的支出,根本没有创造价值与得到什么(多是自己折腾),如果从限制纳税人规避税款的角度,是部分否定了全部,因此其整个的所得税处理规则,还有待我们在理论上更多创新性的认识,如此也可能减少纳税人的调整成本、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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