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是个好比划的东西,出具几个东西就行,取得的资金可以先不纳税,做点投资什么的,利息也好啊 ! 不过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这是有匹配关系的,只是时间性的问题,那营改增的财政扶持资金,能不能享受这个待遇呢?
首先我们来看,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老税制转换中,企业取得的政府扶持资金,虽然这不是所有企业都有机会得到的,但如果得到了,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呢。
一个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个扶持资金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即规定了具体的使用用途,显然,给的这个扶持资金,是因企业税负增加引起的,那是让其作为税负支出专门使用吗,间接目的是这个,但政府不会再指定这个钱要如何如何,很难适用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财会 [2012]13 号 1 文件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我们的理解看,这个也是不大可能认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但是我们可能会被宁波地税的一个网上答疑所迷惑,且需谨慎处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 年第一期):
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按照甬财政预 [2012]1488 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财政扶持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纳税人选择按不征税收入的,应按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所以这个回复,没有明确有哪些资料,还要备案,这有点模糊其词。我们当地的企业办税人员倒是可以尝试推进一下了。但是要是分公司在这儿,总机构不在这儿,一样可能被否定 !
注:1 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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