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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重叠享受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税收优惠的政策多种多样,但是在面临着多重优惠时,哪些是可以重合调整的,哪些只能择优呢,小型微利与高新技术企业就是这样一个样本。
 
我们的所得税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分为二部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 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 [2014]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 
 
那要是人家这个小型微利企业非常的有追求,虽然挣的钱不多,但是人家还是搞了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牌子,可以享受 1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但如此之下,一边是小型微利的税收优惠,一边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能不能将 15% 的税率打个折扣(20% 占 25% 的比例)及在低于 10 万元之时对半折应纳税所得额呢?这个问题虽不多见,但却是为现实之需的问题。
 
我们了解,对于项目减半征税,我们的所得税法规规定是 25% 减半,如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低税率优惠的,不得按低税率 15% 减半,故此一般企业还是选择 25% 减半更好一点儿。只有西部大开发的 15%优惠税率,可以按 15% 享受有相应的减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 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 15% 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即15% 的税率减半而不是 25% 的税率减半享受优惠。
 
归于正题,那小微企业理论上讲,是基于两种情形之下的各自计算的一个优惠,如果正好双条件都适合时,小编认为还是以最优作为选择方案使用,而不是折扣方式享受两重优惠,包括 50% 减半的内容,毕竟这是一个明确的税率优惠条款,而不是一个优惠的定期减免之类。

比如小编看到安徽国税有过一个明确,可以看看,不是绝对有了依据,但代表了一种态度:
 
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又是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小型微利企业还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叠加享受。
 
 
注:1 根 据《 关 于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5]34 号): 自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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