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所得,5 年均匀递延纳税,是不是必须符合股份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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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所得,5 年均匀递延纳税,是不是必须符合股份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这个问题如果看财税[2009]59号,是说的股份支付的部分,但实务中的理解好象少有人提这个的,即认为债务重组所得,不管是什么形式,整体可以按5年递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不是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呢。
 
这个问题,其实是财税 [2009]59 号 1 文件当中的一个不清楚的地方,在常规的认识中,我们可能认为,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没有问题啊,但是,我们还要关注同志们讨论过的,在网络上流转的,及我们实践当中的这个问题。
  
财税 [2009]59 号文件的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 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疑惑在哪儿
 
你说一个债务重组还要什么合理商业目的,无非就是没钱,老赖,久了就让债权人耗不起来了,怕跑路了,只好要到多少算多少吧,美其名曰“债务重组”。当然对于关联方之间故意倒手的还是有点思路可以考虑一下的。
 
对于其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债务人无非就是债转股了,或者是用自己子公司的股权去还债(在当时 59 号文件中还没有明确子公司的股权的概念,更多认为是自身的转股)。再说,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债权是货币,没有什么溢价的因素,难道是如,债务 1000 万元,股权对价 800 万元,余下的 200 万元算是,这也没有对应的股权支付啊,只能说并没有股权支付才对,因此第六条之中的所谓“股权支付部分”,可能就是个迷惑器,根本没有支付一说嘛 !
 
咱也学着引用一个案例,高大上一下,宝诚股份(600892)2013 年年度报告:
 
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570 万元(年初为零),2012 年钜盛华豁免公司债务 3,800 万元,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批示公司债务重组所得 3,800 万元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在 2012 年 -2016 年 5 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截止期末,未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 2,280 万元,应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 570 万元。
 
上面这个2280万元,是人家豁免的,没有股份支付呢,570=2280*25%,因此,咱能说人家不对吗,所以看似错误的事项,却是实务当中就有突破与实践的地方。
 
还有疑惑在哪儿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描述,并不是“所得”,这难啊,债务重组如果涉及直接豁免,那减少的债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抵账的,那公允价值减原来的计税基础部分,也算是此事当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仅是债务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异部分,看来是有利的规定,但是这样的理解,还真是要再突破一下,一般人还真易转晕了。因为人家一般认为,公允价值减原价是转让所得,这个人家本来就要以公允价值来抵债的,只有债务金额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才能认为是重组所得,这就是两个的差异。
 
 
注:1 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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