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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北京汇算清缴培训的 12 大执行口径,无论水平多高,都值得一看 !(下)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1. 年金缴纳标准与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差异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税前扣除是按税法的规则确定,即按年度扣除工资薪金总额 5% 限额计算扣除,两个的规则并不相同。
 
2. 提供税前扣除的凭证
 
汇算清缴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无法提供,要作纳税调整,后续取得了,应追溯调整处理。
 
3.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可以不按固定资产与折旧、费用进行处理,直接作为抵减应纳税款处理可以。不一定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 全体员工的补充保险
 
范围口径为全体人员,即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在内。补充医疗自管的,不予认可税前扣除。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险,也属补充养老保险,此处不仅限于年金。

5. 利息支出
 
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视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处理。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果用款人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的,不受债资比的限制。统借统还的借款利息(房开企业特别处理),按营业税规定判断是否属统借统还,如属于,此时不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扣除。
 
6. 员工通讯费
 
手机号是企业的,合理的可以作为企业费用扣除,如果手机号是个人的,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7. 建筑安装企业的临时设施
 
简易的板房,不一定按不低于 20 年的最低折旧年限,要看使用年限,按照受益期来计算扣除。
 
8.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在总局未明确之前,其折旧、摊销不得税前纳税调减处理。
 
9. 非货币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损失
 
公允价值计量低于计税基础的部分,以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处理。
 
10. 预提的土地增值税
 
预提的不予认可税前扣除,实交的(如次年 5 月 31 前缴纳)认可税前扣除。
 
11. 新三板购买的股份
 
不属于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受 12 个月内股息、红利不免税的限制。
 
12. 租入房屋的装修费用摊销支出
 
按照受益期进行摊销。如重新进行装修的,未摊销完的形成的损失,不作为损失申报,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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