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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北京汇算清缴培训的10大执行口径,无论水平多高,都值得一看 !(上)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每一年税务机关的口径,有时比税法更实用,为何,这是税法规定的一种操作理解,对于属地的企业,以及总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的所得税,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这一块,还是非常有必要认真看看,并且学会使用,就算未完全执行,也要知道风险所在。
 
如下内容,为国税老师的讲课内容,结合本人的理解进行了梳理,谨供参照,风险自我把控 ! 非常感谢接地气的解读,特别是关于发票丢失的认定,还是比较有所突破的。
 
1. 视同销售公允价值的支出
 
此为税法独立原则的体现,分解为销售或转让、再形成公允价值的支出二步,根据去向确认支出的纳税调整处理。
 
2. 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只规定了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没有提及其他类的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如社保滞纳金,就可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的。
 
3. 补缴之前年度税款的处理
 
如补缴 2011 年度的营业税,则按权责发生制,应追溯到原来年度调整扣除,补充申报,不属于当期的支出。
 
4. 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的扣除年度
 
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归集到所属年度计算扣除。
 
5.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不给企业现在创造价值了,与当期收入无关,因此不让其税前扣除。
 
6. 自有房屋的装修
 
税法没有规定摊销方式,不必然按不低于 3 年,根据受益期确定。
 
7.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
 
需要发票列支扣除。
 
8. 一次还本结息的利息扣除
 
计提利息当年度(跨年度情形)不得税前扣除,待最后支付利息时,再追溯之前年度计算扣除,该退税时退税。
 
9.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凭销货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扣除凭证,前提是业务具有真实性。增值税的失控发票,能抵扣的,这个票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不能抵扣,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 旅行社代垫的房费、餐费
 
合同约定清楚,代垫的款项已实际支付,旅行社开具发票的抬头是给企业开具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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