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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调整,纳税申报表中的误区识别,先知先好 !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将公允价值变动那张基于资产负债变化的调整逻辑表给废了,明确就是以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进行调整,此时就要考虑会计处理的是否完整,这样才能调整到位,真不如原来调整不管利润表的处理是否到位,总是能够调整对的。
 
为何冒出这个事来,其实小编在我们的新书中已有探讨,在此感觉很有必要一写,避免我们的中介机构、企业或税务哥哥误解其内。
 
看看申报表中的描述
 
利润表中的(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纳税调整表中的(2)“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两个的名字还是不同的,且来看看两个的填表说明:
 
(1) 利润表第 8 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2) 纳税调整表第 7 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 列< 0,将绝对值填入第 3 列“调增金额”;若第 1 列≥ 0,填入第4 列“调减金额”。
 
先抛两个问题
 
一,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不是只体现变化的金额呢?
 
二,是不是就对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如下
 
案例 1,如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变动核算入损益表,某股票,购入价 1000 元,12 月 31 日市价 5000 元,那 4000 元为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属于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其实所得税法上并没有刻意写公允价值调整的规定,只是从实现的理解上认为需要作此调整,当然申报表也是支持这一处理的)。纳税调减 4000 元,此为“一对一”关联调整。
 
案例 2,承上,次年 12 月 31 日当期股票跌到 4000 元,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 -1000 元,此时纳税调整增加 1000 元。
 
案例 3,承上,第三年卖出价格 4500 元,则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 成本 1000
- 公允价值 3000
贷:投资收益 500
 
同时呢,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还要补一笔空的分录: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
贷:投资收益 3000
 
要知道,案例 3 情形之下,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人为多出来的,将之前年度的公允价值转过来,并不是当年的价值变化数据。在利润表上体现的 -3000 元,是虚的。投资收益的 500+3000=3500 属于当期实现了,自然这个数不用调整。与此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 作纳税调增处理,才是对的,即当期作纳税调增 3000 元。
 
要是有人不作最后一笔分录呢,则必须手工补一个纳税调整 3000 元,将成本中虚计的 3000 元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因为之前年度的收益已作纳税调减了)。此时如果没有做这个分录,照着填表说明来,真有可能调整有遗漏的问题。
 
传统的调整方法最可靠
 
旧表下的附表调整逻辑,会较好的控制这样的风险:(期末计税基础 -期末账载金额)-(期初计税基础 - 期初账载金额)的逻辑。
 
第一年的调整:(1000-5000)-0=-4000,纳税调减;第 二 年 的 调 整:(1000-4000)-(1000-5000)=-3000+4000=1000,纳税调增;第三年的调整:0-(1000-4000)=3000,纳税调增。
所以,这个纳税调整,特别是涉及转让时,必须考虑不能光看纳税人的利润表数据,还要结合资产科目变化来分析填列,当然也建议纳税人的底稿仍然保留原来的调整支持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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