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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付金,虽然钱少了,但并不是资产损失,误解或许正在发生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企业违约发生的营业外支出,是不是资产损失,进而是不是要进行专项申报处理,如果这样,就显然违背了资产存在的前提,即有损失,但却不是资产损失。
 
如下文章部分摘自小编的《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填报攻略和案例解析》,目前本书可以在扬州税院选购了,不过小编又找到了新的方向,俺们中翰中国税务集团 2015 年合伙人会议,给俺带来了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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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支出并不是资产损失
 
实践当中经常会有误区,如有的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需要赔付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营业外支出中列一项支出,如赔付支出 100 万元,此时可能有的中介机构会提出,这个也是一种损失,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
 
其实这个理解有问题的,所谓损失,一定是有资产在先,如应收款项、存货等,发生了收不回来、丢失等,才算是形成损失了,象这个违约金,是交易中形成的支出,原来并没有标的存在,因此这自然不是损失,而是正常可以列支的费用,并且多数情形下还不需要发票即可以列支。
 
有的同志可能认为,你看啊,营业外支出,为何要列在这里呢,而且现金少了一块,这不是损失是什么,那俺们可以看看 25 号公告,什么是货币资金损失,那是说俺这个现金是存放在银行里,银行关门了,钱没有了,前提是俺的钱放在那儿,所以想想就该明白了。
 
还有一个事项,小编也想补充一下,也是小编书的内容:
 
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5 号公告在正常损失的适用类型中,对于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也需要进行清单申报。市场经济中,促销、销售模式的多样性、电商的竞争,让某些商品出现损失的情形非常普遍,如果这部分都需要一一进行清单申报统计,一是没有必要,二是税务机关作为征税机关,不可能关注市场运营的结果如何。
 
即是说,这是市场经济行为的结果,是经营负毛利,而不是损失,损失只有在没有变现之下的实物损失(不是准备金的概念),因此对于清单申报损失的对象“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小编认为这是对于形成报废倾向,进而变卖形成的损失,是一种不正常的经济交易下的损失,而且象电商专场,一年卖百万计的东西,促销拿返利的情形,是不是都要做申报,这明显不是税务该管的事,要不真成物价局了 !
 
所以小编是非常动情的建议,说清楚这句话的意思,不要让税务机关难受去管理,也不要让企业难受去统计,简化征管、备案的大环境下,这个事都混不到圈里。
 
当然,总局其实对于备案等事项已明确,备案与否不影响纳税人利益的享受,如果备不了,再处置不晚,了解总局对税收优惠的讨论稿也是要放开的节奏,所以,很看好这个趋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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