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2014]109 号,小编认为要明确税会分治,明确税务处理独立性,纳税规定“串错门”不好办|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财税 [2014]109 号,小编认为要明确税会分治,明确税务处理独立性,纳税规定“串错门”不好办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13 |

一方面大家都承认税会差异化的治理理念,桥归桥,路归路,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习惯性的用会计语言来表达税务处理规则,这样就乱了,如何乱的,且听分解。
 
税务处理依托于会计核算,但是税法却有其独立性,不过现实当中,由于没有在税法框架下单独作一套账,所以自然就得拿会计处理来说事,由此,在需要一种共同语言的前提之下,法规的规定有时却往往“串门”,一不留神,纳税人就犯晕,甚至会影响到税收利益。
 
资产损失的 25 号公告 1,一会用计税基础,一会用账面净值,在没有特殊情形之下,这两个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资产损失的资产,如果人家自己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在串门的情形之下,就会产生结果上的差异争议。
 
政策的深入
 
2014 年上半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 29 号公告 2,对于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作为包括资本公积在内的资本金处理的,是一种投资行为,但企业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这说明啥,虽然 29 号公告没有点出划出方是不是作视同销售,但是认为是投资,那就可以推理出,划出方要按公允值确认应纳税所得(也可能是亏损),再作投资处理。
 
财税 [2014]109 号 3,嗯,要突破这个公允价值,如何突破的,来看看吧:
 
对 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上面规定的条件,说的清楚,但理解不清楚,问题一:账面净值是计税基础还就是会计账面净值(如税会折旧政策不一样、计提减值准备是有差异的);问题二: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承问题一,会计上确实可以没有损益,但是,两个差异的部分,如何在集团内的转出、转入过程中消化呢?
 
第三只眼的理解
 
鉴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计税基础延续的逻辑,109 号文件的理解也是基于不产生重组的税收成本为考虑,不产生税收利益,即计税基础延续,相当于以计税基础作为收入,扣除原来计税基础,没有收益,也没有损失,好吧,谁让你们是一家人呢,应虚计的利润现在就算了吧,以后再说。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个人所得税,是不是也可以考虑一样宽容呢 ! 但目前来看,只有依财税 [2015]41 号的规定,享受不超过 5 年的分期计税缴税的条件。这里小编还是比较坚持从计税基础的角度延续说的,这也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精神,希望总局在具体的办法中对此进行明确(当前还未颁布),不然真是“串门”串的乱了。
 
遵照会计准则,基本上上述主体在同一集团内,其本身适用于没有商业实质的划拨会计处理作账,自然也没有会计上的损益。举个例子如下:
 
母公司 A 有一个对 C 公司的股权,现在要转给 A100% 控股的 B 公司,让 C 公司变为孙公司,原值是 1000 万元,计提了减值准备 800 万元,账面净值 200 万元。此时 A、B 的会计处理假设如下:
 
A 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B 200
借:长投减值准备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C 1000
 
B 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C 1000
贷:资本公积 200
贷:长投减值准备 800
 
如上确是没有产生损益。但是减值准备 800 如何处理呢?这里有争议了,如果按 200 算转入的价值,不是计税基础,那转出方视同销售收入 200,则 800 减值准备作为视同销售成本一部分扣除;如果按 1000 算,B 公司处理上又得税会差异管理了,同时由于未进 A 公司的利润表,所以呢,当年度也不需要作纳税调减处理,A 的长投作为 1000 处理,延续到 B 仍作为 1000 处理,将来扣除都是按 1000 作成本。
 
之前没有明确之时(其实现在也得等清楚的明确),B 在进行税务处理时,由于接收的价值是 200,因此以 200 作成本扣除,如存货等减值准备的转回也不进行纳税调减(之前受让方主体没有调增处理),就整个集团看,是亏了一部分计税基础,损失了扣除额。现在如何处理,将结合 109 号继续进行关注,因 109 号仍未给出答案明确一二。 

所以这两个处理,从特殊性处理的一致性上考虑,按计税基础延续符合原则,如果考虑会计上账面净值延续,在计提过减值准备时,则就要考虑其间成本的扣除。不过小编认为不宜轻易直接拿会计账面净值处理,一它不是公允价值,二它不是计税基础,不然真串晕了,又多出一个重组的逻辑。

 

注:1  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  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3 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境外联络点、办事处,并非都是抵免的命运,应允许费用直接并入国内申报表进行计算扣除
下一篇: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否可以视为贷款计提 1%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