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们认为,境外联络点、代表处是要独立计算抵免的,损失(即费用)不得由国内税前扣除,问题是在他们只是费用中心时,没有收入,何年何月抵啊,关键是费用还不让人家扣除,这理解的对?
被误导了没有?
小编认为中招的人很多,近来也在思考此问题,同时也了解有的税务同志是认可态度,所以写出来探讨,省得让大家再继续中招 !
如某企业为在英国拓展市场,成立了一个信息收集的部门,派遣人员去那儿,发生的租金、人员工资,是不是必然作为境外分支机构管理,只能走抵免的路,不作为境内的税前扣除事项呢?是不是可以认为是去境外出差,这个都是正常的费用,并不是跨出国门就不让国内扣除的意思。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 2010 年第 1 号公告 1:
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各位大哥大姐,如此分析,境外有所得的情形之下,是要单独计算抵免的,但实际上呢,境外就是一个费用中心,不管有没有营业证照,收入形式上是不产生的(除非按常设机构认定有收入),难道这些费
用永远得不到扣除了吗?
看看宁波国税的一个案例
问题:我司想在韩国设立销售办事处,雇佣韩国本地人员(目前暂定1 名)作为销售人员开拓韩国市场,维护和联络韩国地区客户。所有的韩国客户的订单、发货、开票都从宁波这里发货和开票。请问老师:
1. 关于韩国办事处的办公室租金,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联络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可否在宁波总公司这里税前列支?? 2. 有否关于海外非法人办事处费用列支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文号是多少? 3. 是否需要去税局做税务登记变更?(做办事处的备案)
回复:您公司在韩国设立销售办事机构 作为销售人员开拓韩国市场,维护和联络韩国地区客户,如果不从事经营没有按照当地的规定设立机构 , 纯粹是个联络点,韩国办事点的办公室租金,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联络办事处的所有费用可以在宁波总公司税前列支。具体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不须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如果按照当地的规定设立机构场所的 , 就要按照当地的税收法规执行 , 也就是说在当地您是个外国企业常住代表机构 , 在国内就要按照财税 [2009]125 号的规定办理。具体由您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这个回复明确了可以作为境内的费用税前扣除,但同时强调要看是否构成境外的常设机构,如果构成了,那也算走抵免的路(即抵免不是必然的,但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哪怕只有一笔也是这样的)。
第三只眼的理解
对于不从事经营活动,只从事联系的机构,如境外企业来中国设立的办事处,我们国家原来是审核是否有收入,来看申报所得税的,所以有的企业就是瞎编一笔收入;也有的是按经费换算,后来倾向于走据实账务核算,但基本上人家更愿选择没有收入的方式,只是税务同志越来越不认可。
对于这些驻外的办事联络点,这些费用,没有在对方国 家产生税款认定情形之下,小编还是认为可以明明白白的在境内公司列支境外发生的费用,需要勇敢的走出条文框,不要被误解或误导,也不要误解纳税人。
注:1 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关于发布 <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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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的实操案例,视同销售调整利润(正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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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4]109 号,小编认为要明确税会分治,明确税务处理独立性,纳税规定“串错门”不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