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新规 |
原来实务或规定 |
总结 |
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备抵免等基本上是在总机构进行备案的,有时也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期间有所变化的情形 |
二级分支机构又有活做了,总机构活少了 |
保管期限 |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
没有明确 |
总分机构如何保管都是个麻烦事 |
补充备案的权利 |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
没有明确存在补税的情形,但也有沟通补充备案的 |
权利不可剥夺,程序有补救措施,现在可说明白了 |
软件加速摊销 |
不履行备案程序 |
之前有要求填写每一项软件的采购明细,包括金额、原值、会计年限等 |
备案也没有用,形式主义 |
特定备案事项 |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
如参照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时限要求的规定 |
放宽最好,时间只是一个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