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5〕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解读|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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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5〕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Posted by 财税浪子 | 2015-11-09 |

2015年11月4日下午,中国财税浪子正从公司赶往首都机场,大约两点半左右,从税政司的网站刷新出一条新的法规《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应该说,这个文件是肯定会引起关注的,只不过不一定广泛。
 
2009年1月1日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生产型增值税改消费型增值税),煤炭企业却抱怨没有沐浴到改革的春风。不仅煤炭的增值税税率恢复为17%,而且巷道资产的进项税抵扣也遭遇很大的挑战。税务机关普遍将巷道资产当做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来看待,使其无法获得充分的进项税抵扣。
 
2009年9月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按照这份《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规定,矿井代码0341,巷道代码0353,因此税务机关普遍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在此基础上也就是普遍认为“矿井、巷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下面的皖国税函【2009】113号就有这样的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2009年12月18日 皖国税函[2009]316号

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亳国税发〔2009〕60号)悉。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矿井和巷道属于构筑物的范畴;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煤矿企业将所购材料用于井下生产巷道、设备管路等不动产安装维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此复。
 
很多外省的税局也在学习和借鉴安徽的这个文件。有一次我跟某煤集团的同志接触,他们就认为,煤矿井下各类巷道都是员工在其间生产的场所,不属于构筑物。比如他们就提出一堆行业概念,什么采掘工作面、准备巷道、回采巷道、开拓巷道。请原谅,浪子就是一个严重脱离劳动阶层的伪“知识分子”,这些东西真的搞不懂,因此对这些也说不出个理解性的子丑寅卯。人家某煤的同志就说,王老师,你千万别把“矿井”等同于地热井、水井,灰坑、水坑。你也别把“巷道”当成公路铁路或者隧道。不过有人懂的,比如人家安徽国税后来就发文允许部分井下生产用材料抵扣。无论如何,人家安徽国税的同志一定是到矿井去看了,如果老是蒙头埋在书斋里边是不会了解矿井的。不了解矿井的,内蒙古满洲里就有一个扎赉诺尔西的矿区,那里有一个煤矿的博物馆值得一看。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23日 皖国税函[2010]1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号)下发后,部分煤炭企业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咨询省局。针对煤炭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局组织人员对煤矿井下生产过程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煤炭企业井下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现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煤炭企业这几年的日子不好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层面给与了合理的支持。新发布的117号文允许从2015年11月1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117号文认为,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很显然这是站在作业场所角度的考虑,不是将其简单的视为一般不用于生产作业的构筑物。
 
请注意,上述抵扣项目包括货物(有形动产)、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大家可能会关注到,117号文对用于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还是不允许抵扣的。
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专门请教了陕西省渭南市国税局的李萍老师。李老师指出,为全矿井、一个开采水平或阶段服务的巷道属于开拓巷道。如井筒、井底车场、阶段运输及回风大巷。也就是说整个矿井或开采水平开采结束开拓巷道还存在,而准备巷道回采巷道等是为一个采区或工作面,使用完就报废,回填,不能再重复使用,是临时的。开采水平就是煤层的深度,在一个平面,有时相近的两个矿井开采水平和高度不同,是不能互采的,因为开拓巷道不能共用。一般情况下煤矿在建成时开拓巷道基本建好,如立井、斜井、运输、回风大港、井底车场、硐室、中央变电所等。准备巷道一般根据煤层的结构等情况采用液压支护等,先把巷道打通从两边采煤,从里向外采,液压支护从里向外拆除。以前政策不明确,税企矛盾很大。后来陕西省国税口头表示矿井建设竣工前的巷道耗用的材料等不得抵扣,生产期的巷道建设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1月2日 财税〔2015〕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三、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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