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税种 |
涉税分析 |
影响几何 |
企业所得税 |
(1) 只要不是零价,那就是正常销售,人家几乎都是非关联方啊,市场就是这样的,但是出现负毛利,那可能人家就会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来说清单申报了:“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这儿算不算公允呢,至少是独立交易价格)。 (2) 0价拍,那不就送了吗,又不打包又不买赠,视同销售,走业务宣传费吧,如果不作视同销售,对于结果可能也没有影响(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在限额比例内的部分)。 (3) 买赠,无论赠几,那就正常计算收入成本吧,至于规定说的公允分摊收入金额,不作也不影响结果 |
理论上按件作损失,社会成本多高啊,而且没有意义,都承认事实了,但企业还是要当个事 |
个人所得税 |
(1) 依照财税[2011]50号文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所以只要是上述情形的买,就不属于个人所得,有的同志认为是属于偶然,像抽奖一样,其实人家就是卖完了,并不是抽奖的形式。 (2) 至于0元,全额折扣了,这相当于是赠送了,小编认为还是依照财税[2011]50号文件,宜按其他所得计税代扣代缴,所以你就最好定价1分钱也比计算的个税少啊,当时爽了,事后可能有麻烦。 |
如果涉及纯赠送(买赠不属于代扣代缴的所得情形),个税承担如何所得税前扣除,也有不同的看法 |
增值税 |
(1) 基本上“双11”是销售货物,那税务机关能否依照“销售价格明显且无正常理由”进行价格的调整计算增值税呢,这还真有可能,只是人家这真是市场行为,正当理由很充分,要怪只能是去找“淘宝”或者“京东”了! (2) 还有的同志对于买购时的赠送也是认为是无偿的,要计算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这个全国性没有点明如何处理,因此只能看各地自己的把握理解了,认“打包销售”的比较仁义,认“无偿”赠送的比较文字主义,比如有的人在发票上没有将赠送物写上,都是小把柄。 (3) 0 价秒,那只能算视同销售了,所以一样的建议,随便搞个1分钱行不行 |
期待与所得税的“并轨”处理,但有视同销售的,那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进项抵扣就要保障了,小规模纳税人就白多了税费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