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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棍节”,是不是也是税收的“光棍节”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13 |

也不知是谁发明了这样一个“掏钱包”的好办法,好像只有花了钱这几天才能觉的爽,才是真性情了。所以呢,一边是降价、秒杀与大赠送,一边是等、抢与蹭wifi,内需还是挺充分的啊。好了,闲言两三句,且来聊聊正事,你们这样无论玩猫腻,还是装小狗,国家的税少没有少啊,严肃的看看!
 
比如标价1300元,秒价188元;标价19元,秒价1元,标价2000元,秒价0元没价格,这得少交多少税啊,必须找找依据,不能让商业行为“损害”国家税款为代价。那这里面到底有没有问题呢?


涉税税种

涉税分析

影响几何

企业所得税

(1) 只要不是零价,那就是正常销售,人家几乎都是非关联方啊,市场就是这样的,但是出现负毛利,那可能人家就会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来说清单申报了:“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这儿算不算公允呢,至少是独立交易价格)

(2) 0价拍,那不就送了吗,又不打包又不买赠,视同销售,走业务宣传费吧,如果不作视同销售,对于结果可能也没有影响(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在限额比例内的部分)

(3) 买赠,无论赠几,那就正常计算收入成本吧,至于规定说的公允分摊收入金额,不作也不影响结果

理论上按件作损失,社会成本多高啊,而且没有意义,都承认事实了,但企业还是要当个事

个人所得税

(1) 依照财税[2011]50号文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所以只要是上述情形的买,就不属于个人所得,有的同志认为是属于偶然,像抽奖一样,其实人家就是卖完了,并不是抽奖的形式。

(2) 至于0元,全额折扣了,这相当于是赠送了,小编认为还是依照财税[2011]50号文件,宜按其他所得计税代扣代缴,所以你就最好定价1分钱也比计算的个税少啊,当时爽了,事后可能有麻烦。

如果涉及纯赠送(买赠不属于代扣代缴的所得情形),个税承担如何所得税前扣除,也有不同的看法

增值税

(1) 基本上“双11”是销售货物,那税务机关能否依照“销售价格明显且无正常理由”进行价格的调整计算增值税呢,这还真有可能,只是人家这真是市场行为,正当理由很充分,要怪只能是去找“淘宝”或者“京东”了!

(2) 还有的同志对于买购时的赠送也是认为是无偿的,要计算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这个全国性没有点明如何处理,因此只能看各地自己的把握理解了,认“打包销售”的比较仁义,认“无偿”赠送的比较文字主义,比如有的人在发票上没有将赠送物写上,都是小把柄。

(3) 0 价秒,那只能算视同销售了,所以一样的建议,随便搞个1分钱行不行

期待与所得税的“并轨”处理,但有视同销售的,那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进项抵扣就要保障了,小规模纳税人就白多了税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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