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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败”犹荣我大贵州 所得税地方文件还要探索

Posted by 中国财税浪子 | 2015-11-16 |

企业所得税中,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如何计入应税所得,这些问题,大家可以来看看贵州省国、地税的理解及理解的变化。

这几年,不少地区依然在按照年度发布企业所得税口径类文件,比如大连、青岛、河北等地。这个事肯定的人不多,批评者甚重。国内著名的税收“骑墙派”王骏倒是一贯赞同,我欢迎你们出文件,不出文件我不知道你们是如何把握执行和把握总局口径的。我们各地的纳税人来咨询,我们起码也有个应对的“道道”。不要怕文件规定错了,总局不发话,对错之争可以持续十几年。即时错了,我们纳税人也知道有个错误的靶子在哪里,我们也可以想办法通过申诉、复议、诉讼等渠道去救济和维权。否则,一个锋利的矛都不知道哪里有盾、哪里没有盾,如何施展?

贵州国税和地税在明确地方性所得税口径上也是做了有益的探索,人家大大方方地发布公告,明确本省国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统一口径。纳税人可以不赞同、可以赞同,可以批评,也可以喝彩。我们坚决不搞内部口径、我们坚决不搞暗箱操作,我们光明磊落、堂堂正正。我们发布的一些条款,确实需要修改,我们明示修改。这就是一种良好的基层税务执法态度,尊重纳税人最起码的知情权。

请关注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梳理,从2013年到2014年、2015年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是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变化,一个是五年应付款项强制结转应税所得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是总局规范性文件持续清理产生的良性后果,另一方面也是纳税人不断呼吁的初见成效。其中变化的情况,浪子都以注解的形式进行了说明。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3年5月9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业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由事先备案调整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程序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共同确定本市(州)分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出现同一市(州)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问题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8号)规定执行,并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贵阳市所辖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按照1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四、关于超过五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或超过五年(60个月)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债权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支付的,允许税前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而且存在较大争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应付款项未予支付而长期挂账的问题,涉及的业务时间长、关联关系复杂,因业务、财务等管理人员变化,挂账原因、资金来源、债权人状态等难以追查清晰,如何判断不同种类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对于企业财务人员以及涉税监督检查人员,都是一项复杂、困难、难以理清的工作。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方式多种多样,原因五花八门,有收入挂账形成,有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凭据不存在、债权人解散、债权人遗忘等原因,有因质量瑕疵问题而扣留的质保金,有代收未付沉寂的,有应交未交的历史遗留款项,等等,有的甚至会成为企业收入调节的蓄水池。从企业角度,对于沉寂或暂时无债权人追索的应付款项,采取长期挂账是最优选择,从监督角度,要企业举证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对应债权人状况、债权人追索记录、或需要支付理由,不符合监督举证原则要求,而且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当前状况,也无充分依据判断为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不赞成贵州这一文件的强制性做法,这也不符合业务的实际发生原则。但相对而言,贵州这一文件给出五年的期限还是比较长的,比起苏州地税等少数税务机关给出的三年必须结转收入的规定要合理。

五、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界定的问题
“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处理。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知》第一条第(二)项“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企业在确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时,应参照企业所在地统计局公开向社会发布的行业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以及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的《贵州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限额=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薪金水平×(1+工资指导线)×在职平均人数,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所在地统计局没有公开向社会发布行业及地区工资薪金水平,可参照企业所在地的市(州)统计局公开向社会发布的行业及地区工资薪金水平。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本条废止,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规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处理办法。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1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停止执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8】79号)停止执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8】75号)失效废止。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9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2014年8月12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将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公告如下:
一、“合理工资薪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确认处理。
二、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处理办法。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2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2015年10月22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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