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写这个议题,小编其实在俺的“武功手册”中已清楚的说明,但是有的同志仍然有此方面的疑惑,所以小编也是再推送一下,以利我们知道到底是如何个处理。
当下的认证规定
为何要认证,认证就是“碰对”,试想,一方卖出了东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
认证了,信息就对上了,这样有销有进,看着也舒服。链条是完整的,这看似是主要的功能。至于普通发票,都没有抵扣的功能,自然不需要认证。
先来看看可以抵扣的票据种类及要求:
抵扣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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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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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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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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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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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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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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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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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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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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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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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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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同志们在解释是不是必须认证时,有的是引用如下的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注:当下已没有,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那这儿就是要求一定要
认证吗,小编认为,这是说要抵扣的,必须要认证,并没有说要认证,再处理是否抵扣的事。即这个义务是不唯一的要求。那此时有的同志又推断了:那认证后不让抵扣的,不是申报表上有进项税额转出吗,不是就让你转出行了。且慢,这个转出,如果是单对单,是清楚的,人家不认证也不抵扣了,如果是批量的,人家先认证抵扣,再慢慢转出,后面的情形是比较适合的。
所以呢,小编认为,人家明知道用于福利费的用途,就是不认证,也没有能够让对方就范的条款来限制的。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认证
已失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已规定了,红字专用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即使已废止了,也没有说当下就需要认证,也没有这个必要。
税控机及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认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这说明了啥,凭专用发票(注意,人家没有提普通发票,所以这是一个陷阱,就算一样的普通发票,如果此时就不让抵减,估计还真是无语)。既然这个价税合计都是国家买单的架势,那这个专用发票是不是必须要认证呢,即认证也不是让你抵扣的用处。如果有人就说,俺就要抵扣,这就有点“不识好人心了”。
如下两个地方给出了两个处理的意见:
(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属未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也准予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
(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填开日期在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本公告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
这个就不好评论了,“委曲求全”,你就认证一下吧,再作转出,就算二次用功了。
不认证的“坏处”有哪些
有的同志不认证,认为这是精减工作,其实认证了,利益机会是占住了,如何说呢:
(1) 如果不认证,超过认证期的票据,那就失去了认证的机会,自作呢;
(2) 如果不认证,超过认证期的,基本上就无法办理红字开具事宜了;
(3) 如果不认证,会出现所谓的“滞留票”,可能会有人来查,为什么不认证,有没有账外收入之类的东西;
(4) 如果不
认证,增值税的管理其实是断的,特别是即将有推出的“电子认证”功能,人家所有的专用发票是自动生成的,不是凭企业财务人员识别不用去抵扣的,所以此时还是批量一次性认证了,再作转出,这样逻辑上会更完善。
既然就是一个体力活,不用去求爷爷告奶奶,所以同志们还是从了吧,认证一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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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为何括号中“不包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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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虚开,销售方未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就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