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为何括号中“不包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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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为何括号中“不包括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11 |

事由 

各位看官,有无留意到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如下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同时我们看一下《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两个文件的非正常损失是有差异的:

财税[2013]106

增值税暂行条例

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在条例的释义中,是这样解释的:这些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者所耗用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由于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也就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在产品,是指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道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者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第三只眼的分析
 
财税[2013]106号文件,人家明确的规定了不含固定资产,即可以理解为消耗的折旧,是不用考虑进项税额转出的,因为一个产品的组成,消耗的物料往往是直接形成价值构成的,所以对应找出来(物料可以用加权平均等价格进行计算)。而对于固定资产,人家原来一次性抵扣了,就不要考虑什么转出了。但像其中的人工费用,这是没有进项的,因此呢,虽然是产成品的组成价格,仍不需要作转出处理,所以不要拿着其成本总价来作转出处理。
 
那这样是不是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没有提固定资产,是不是就要含进来不得抵扣转出呢,都是增值税,差距非要这么大吗,其实小编认为,这个是原来没有想清楚,或规定清楚,搞得很多同志认为折旧要作转出,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中还说的挺“明白”: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附)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但小编认为,这也没有必要,也不合理,因为固定资产还是继续发挥功能的,让人转出这不是非让人家消失不行?所以,个人认为这个条款的规定,还是要正当的理解,不宜走太偏门的武功出来。如此这样,就多读一下小编的武功手册吧。
 
附:第十条(一)至(三)项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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