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很多金融企业的同志们正面临着这样的考验,其实从我们国家1994年增值税立规以来,这一问题就一直存在,小编之前也发过相近探讨的文章,即关于
礼品赠送的增值税法规适用与思考。
存在是普遍的
少有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促销、庆典、活动、招待过程的赠送物品,很多企业人家“聪明”的,就要进项、要销项,双方作平了,所以没有产生应纳税额。有的企业直接费用化,一般我们的检查也“不以此为然”,少有动这个主意,毕竟费用化了。
当然有的哥们可能会说,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明确了,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的,即没有进项,何以销项?人家认为在这个环节消费掉了,转移链条结束了。从严谨的角度,我们也不能瞎抗着说“我没有抵扣,就不能让我算销项”的理由。
这个消费可以解释为,我的消费,或者我给别人,别人也是消费了,除非送给对方单位,这就不好说了,因此送给个人的部分,两个人谁消费不是消费,小编认为不必拘泥于赠送这句话单一判断,而是要结合其他条款及原则方面理解。
当然如果要征,即认为每个客户也是可能卖东西的倾向,也可以探讨,因为毕竟货物转移了。但是视同的前提是对方是个人时是无法抵扣的,所以增值税的逻辑也是值得考究的。这虽是有点歪说的意思,但是却也是实际情形。
但是对于金融企业,则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卖黄金的则有可能认为一般纳税人了),
视同销售则直接按简易征收来了,如何是好,小编认为还是要分情形来考虑的。
客户与非客户
综上述理由是有一些空间,那俺们可以从税法的角度,来看看客户与非客户是何关系,首先非客户,理解上是白送了,此时如果这个东西是送出去的(这里一般认为是货物了,如果送一个购物卡,小编认为这根本就是钱吗,不是增值税的事),套视同销售还可能靠上谱的。
但是我们再来看客户,客户的前提是有金融企业提供的业务,是有偿的,在人家还是以营业税为主体的时代(好日子好像要结束了),人家送的东西,是依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处理的,即像我们企便函[2009]33号《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曾明确的,或总局对于电信企业明确的,提供服务过程中赠送的物品,不征增值税,也不征营业税,因为营业税上根本没有这个
视同销售的概念,所以一下子可以说道了。有时我有一张信用卡,可能这个服务就是N年,都是服务过程啊。
所以在面临这个问题的时候,小编认为,还是要谨慎的去理解这个政策,双方可以从这个角度多理解沟通,毕竟都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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