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加速了,固守的怕承担责任的风险比对实践,是不是更加需要思想的“营改增”!|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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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加速了,固守的怕承担责任的风险比对实践,是不是更加需要思想的“营改增”!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09 |

这个事,小编接触来也是颇感“伤心”啊,缘何?税务机关的某些哥哥简单理解增值税防伪税控的比对管理模式,对于市场经济的情形还是体会不深刻,生活在美妙的环境里,这里没有拖欠货款,这里人人互相信任,这里没有责任! 哈哈,之所以写这些,很是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之大,也是希望我们的税收政策能更好的促进与适应经济,而不是增加经济的成本,当然,不是让纳税人去犯罪为前提的!
 
什么事呢
 
先说说我们的增值税申报表的事,申报表的附表一中,有一个“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话说有一个企业,当月收入呢,不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有800万元是当期开具发票结算了,200万元货是发了,但是因为对方没有给验收结算,所以企业也不想把发票开了,怕麻烦,一是可以作为要账的手段,二是不用在价格上调整来调整去,对准账再开具!
 
此时企业认真的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200万元作为“未开具发票”填写计算缴税了,第二个月企业开了200万元发票,结果呢,没有办法,第二个月未开具发票的情形是100万元,则算下来企业要轧平与申报的收入金额,这里填写负100,这样才平账了。
 
这不,人家税务哥哥来了,还是挺发达地区的,说这个不符合监管的指标,这样出个不符合逻辑的数,俺每月都要处理汇报,这是俺的责任,虽说俺可以认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点小钱,但是责任多啊,谆谆教导企业不要有这种情形。
 
经过大家共同努力,税务机关的同志给企业想了个招,即,如果有当月未开具发票的,全部以普通发票取代先开了,第二个月根据需要作废再给人家开具专票,这样避开了专用发票红字申请之类,真是伟大的创造,小编也是挺佩服的,但企业说了,这样开下去,有事没事,这不瞎开吗! 但是好像这样也没有说如何个上纲上线!
 
税务局有没有关注过
 
第一个问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里面有一项未开具发票,这项未开具发票是指什么?合同规定有预收货款,但没有按预收货款开票,待全部货物交货后,才全额开票,这属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吗?
 
日期:2014-02-25 来源: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市局纳税服务科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发票;如货物仍未发出,则可暂不开具发票。该情况不属于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第二个问题:
 
李先生问:我有一单业务,货已经发出,还未收取货款,也未开具发票,增值税需申报吗?
 
(厦门国税网)国税12366答:《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上述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第三只眼的理解
 
就说这个比对,小编认为是非常不错的逻辑,但是逻辑就一定是税法规定必须遵照的规则的吗,这只是发现违法行为的一个引子,并不代表人家如何做坏事,再说,发票管理办法明明写着发票是结算的凭据,现在让俺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绑定,这也是矛盾啊!
 
小编认为,这个比对,只要企业能够清楚的举证,而前提是人家合规纳税了,就应遵重交易事实,而不是非套个虚的逻辑验证,让我们的交易变成美丽的娱乐一样! 而且多有地方也是这样做的。
 
如果非要像上述案例中说的那样,我们的营改增纳税人,我们的原来的纳税人,岂不有的人会惨了,因为有的人总会出现负数,如果有的人出现的不是负数,冲减后仍是正数,估计仍可以蒙过关!
 
再说,未开具发票,并不是不开具发票,原来设计的同志估计也不是这个意思! 这倒直接被定为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了。跨期开了就有问题!
 
营改增是一项税制的大转变,更需要一种思想的大转变,可是如果我们固守于传统的纳税人有违法嫌疑的前提之下,如何能让我们的纳税人信任呢,总要有相信,也总要有担当才是,可惜这种转变,对于上述的企业来讲,可能还是需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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