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虚开,销售方未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就不能抵扣?|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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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虚开,销售方未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就不能抵扣?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11 |

以前俺常常看到听到的是,因为取得(恶意或善意自己举证)销售方未缴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抵扣上出现问题,至少是不让抵扣了,还要有滞纳金之类。所得税上,无真实交易肯定是不灵的,但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的有问题的发票,税前扣除税法上不认被法院否定的案例也是有积极意义的(见下面淡色字体部分)。其实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税法也是法,为何被法院轻易的就否决了呢,而且法院往往有不支持税收法规条文的“冲动”,这也说明了税收法规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之处,更多体现为了一种理解上的规则,而不一定是站在法的层面思考这个问题。

 
案例:金湖盛锦铜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摘录:本院认为,2011年9月,被上诉人从案外人凌源万运金属有限公司购买废铜,善意取得该公司虚开的27份增值税发票,税额3095936.62元,该款项电汇给案外人,并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当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该27份增值税发票为案外人虚开,依法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列支没有规定,上诉人处理决定要求被上诉人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原审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失控发票
 
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有关的介绍,是这个样子的,即指防伪税控企业因金税卡被盗而丢失其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按照有关规定,未按时抄报税的企业,经税务部门电话联系、实地查找而无下落的,其当月所开具和未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将全部上报为“失控发票”。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失控发票”是不能用于办理退税的,而“失控发票”往往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因此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却更具隐蔽性,防范难度也更大。
 
那失控发票能否抵扣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进而分析
 
如上列为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是不得抵扣的,当然虚开的更是不得抵扣。所以这样就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方带来风险,因为抵不抵扣还要看对方“货色”如何,这样看来,不能简单的看便宜采购,找个靠谱的商家也是很重要的。
 
于此,在对方的发票没有上述的情形下,基本上如果发生欠税,这边抵扣也不是一一比对的,即专用发票的抵扣并不是比对上一级交税为前提(实际上交税更多是看结果,销项减进项,可能还是负数的),而是看对方在系统中有没有抄报税,有这一张发票的销项税额产生的信息。
 
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就在于,除了专业,还要有基本的靠谱的商业判断,别以为有了真票就没有问题了,更惨的可能还举证不了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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