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影响税收因素几何|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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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影响税收因素几何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09 |

网上挺热的议题,但是却无正规出处,但这就是现情,小道消息跑得快,也是某些的“竞争力”,习惯了才是可怕,且不管它,从学术的角度,以传的版本来看,分析一下有何影响,大侠们要关注一下最后发布的版本为准。
 
高新经常检查,屡查屡有假的情形如何从源头发力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我们的高新产业的导向走向如何,如果我们的技术水平很难达到,何不再放宽一点儿,省得我们的同志们为了税收利益等就只有编的创新,而没有实质性的创新! 这才是可怕的。那既然如此,我们的认定管理办法要去改,如何改呢?
 
比如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多数企业达不到,那是不是一定要坚持这个指标呢,如果要坚持,那一定将研发费用的组成写明白,不要形成管理的太多漏洞,及出现问题之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关注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1) 关于高新认定同时满足条件的前后比较

现行文件

征求意见稿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可见啥呢,最头疼的研发费用的投入,小的企业比例减少了要求,这是好事,本来谁家天天年年投入这么多呢,减少了相应的级次。
 
关于销售收入,到底是不是企业所得税当年度的收入的大口径,人家还是提的销售收入,这两者到底听谁的,是不是管理办法也要管理一下呢,不然又很多高新露出“狐狸尾巴”了!
 
其他涉及技术要求的降低也是考虑中国国情啊! 所以我们高新的申请及复审都是有利好的消息。
 
(2) 提交的资料要求
 
从财税的角度看,这一次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了,还有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这是不是要给税务机关参与评审的同志们看的啊。
 
(3) 取消高新的触发条件
 

现行文件

征求意见稿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有严重偷、骗税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未按照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这里的操作空间诸位可以看看,有松有紧,不然被定为一点儿环保罚款,都要取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一点儿税上的事,都可以取消,同志们看来还是承担不起啊。
 
第三只眼的理解
 
高新认定的监管难在哪里?其实从我们披露的检查结果中看(见件文),都有大同小异之说,虚假的自不必说,但是我们要关注如下的问题:
 
一是多部门监管的协调,这个税务部门如何发挥作用需要明确管理职责及层级;
 
二是税会数据的差异,多部门的思路不同时,如果定哪个为标准;
 
三是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诸多的虚假高新,并非企业自己就办成了,因此对于这种情形的监管,需要的是力度,而不是留下空白。
 
四是我们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关注风险点,遵照规则来评估,同时也要自己作出纳税规划的手段,经营模式,如销售机构与生产机构之间的划分、研发机构独立设置时的利益安排,都是学问点。
 
 
附《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9号)。如下是从网上查阅的大侠们上传的资料,非本人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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