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微信上有人发这个东东,小编其实也有注意过,但是没有这篇文章说的这样理解,估计会颠覆很多人的看法,俺就以个人对税法的理解,来分析一下吧,权当自己的学习。也感谢这位同志的灵光发现。
如下摘自原文,附上小编的理解
肖志刚
近日,笔者发现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个很大误区,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错误地理解为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这影响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程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只眼注(如下楷体部分):先说说这个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从何来吧:
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我们法规层面的突破,优惠持续地增加,小步慢跑:
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没有正确理解,将所得减按50%,错误地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造成
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只眼注:首先我们看一系列的财税文件,是说的if 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then所得减按50%。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所得额有“纳税调整后所得”、“免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先从这个政策理理:
(1) 开始国家只认可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20%计算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应纳税所得额*20%;
再进一步:
(2)上面的优惠还不解渴,低于20万元(举例的标准)的,好,再打个五折,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50%*20%=应纳税所得额*10%。
这是一个常规的逻辑出来的,为何这样说是对的呢,且看总局在文件当中的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虽然现在随新申报表出来作废了,但只是填表的一个改变):
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相当于是应纳税所得额的25%减去上面的10%的差额部分,即应纳税所得额*15%填在“所得税额减免”中。这说明什么?说明人家的意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50%,是扣除减免税项目所得、弥补亏损后的余额的处理。不然这个逻辑根本就不存在了,人家当时就是这样想与实践的,只是我们的解读可能与人家产生了差异。
所以,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的关系,是体现的一种等于的关系,而不是如作者文章中的例子一样。所以,俺就可以看下面的案例了。
例1: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
按照错误的理解,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再减按50%来计算。即该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2=18(万元),然后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18×50%×20%=1.8(万元)。
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减按50%计算,即20×50%=10(万元),再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则该公司的应纳税额=8×20%=1.6(万元)。
第三只眼理解:小编的理解,不正确的处理方式反而是对的,如果只看“所得”,小编认为是不是可以看成毛利呢,看成利润总额呢,因为如果只是因有弥补亏损,显然这里所得的定义指定脱离了前面的设置条件的延续理解,相当于从两个视角来理解这句话了。
例2:甲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5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中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
按照错误的理解,则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再将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减按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15×50%×20%=1.5(万元)。
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减按50%计算,即30×50%=15(万元),再减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则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只眼理解:这个的意思与上面的一样,也是两个口径理解的问题。很不幸,小编也是认为错误的是对的,这是为什么呢?想避税的是不是可以筹划一下呢?可能变成真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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