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的间接发放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其缴纳的工会经费等超标谁负责?|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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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间接发放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其缴纳的工会经费等超标谁负责?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02 |

承小编上一篇文章,分析了总局34号公告的实践影响,今天小编再来聊聊其他几个事,这个间接发放的部分,并不是像某广告一样“一调了之”,而是还有后遗症,为何呢?
 
1 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影响
 
这些费用,可多可少,但是人家既然到“家里”来了,虽然俺仍然在身份上是差异的,心里有一点点的阿Q表现,也正常,但是某一天,部门同事过生日,买了个蛋糕,领导说,只有正式工才可以分啊,不要分给劳务派遣工,这真得让人扁的领导。
 
仁爱的领导可能说了,都不容易啊,来来,再买一个,大家都有的分。如此,不行啊,这多一个的费用,劳务派遣工享受了,但是基数却不让人家含在工资薪金了,这是断层啊,谁去考虑一下这个啊,这样另一个蛋糕的钱就要做纳税调增啊! 啊,做了好事,公司的利益有损失了,大领导将领导训了一顿,税务问题如何处理的?“领军”如何学的?有时真是有苦难言啊!
 
那这个政策的问题在于割裂了工资与福利的连接! 当然有的同志说了,那你何不将福利费与职教费当中的间接派遣工的部分拿出来,放在劳务费中。但没有发票啊,哥哥,这俺也想啊!
 
2 对工会经费的影响
 
如果说福利费与职教费,领导就不“做人”了,直接装酷,不给派遣工吃蛋糕了,那工会经费有时是必须的,因为有工会法啊,不过派遣方或接受派遣方可能会打架,但人家派遣方就不管,接受方可能就要缴纳,如此这2%真是多出来的,你说我有税法依据,间接发放是劳务费,不是工资,我就不提工会经费,你们可以找税务局要,估计工会直接就要采取自己的“家法”了。
 
由于工会有票据,所以可以直接拿出来正常扣除,不算为职工工资与直接发放的基数,这样也有的说。
 
3 对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的影响
 
对于此部分,一般我们调整时也不管派遣工,因为人家要的也一般是不超标的,没有对自己人那么好啊,才不是轻易突破上限呢。
 
所以这部分,一般也不作调整,但是要是有的同志非要拿工资的标准去测比例,估计也要注意派遣工保险的入账科目的影响。
 
4 直接发放还要发票不
 
如果是受派遣单位让人家加班、过节之类,给人家“悄悄”发放红包,偏不给派遣单位说,估计人也不是非要知道,所以呢,直接发放工资,可以没有发票,不要认为这就是劳务费,是劳务费就必须有发票的逻辑。当然个税呢,也应直接套工资薪金,而不是劳务费。此时也是可以从工资薪金的口径来计算个税的,那如此这样就存在一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合并自行纳税申报的问题,这个必须也要关注的。
 
5 纳税“筹划”正当时
 
这个昨天小编也提到过,但这确实接受派遣单位的一个改变,不管你有没有发票,你就自己发吧,直接要个卡,这个也省得派遣单们老板拿钱跑了! 这些工资薪金的口径都是你的,派遣单位要也没有用啊! 至于上面的福利之类,那就该列列吧,只要不超标税收利益就有保障的!
 
所以,“一调了之”并不是一句话的事,而对于纳税人,更是要考虑特殊的情形,这样已经受限了,不要再有亏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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