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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的另类实践解读,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汇算调整,情归何处,需要民间发现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1-02 |

虽然你火了,可是俺心里凉了,思考一下,对这个税收政策,俺的热情又复燃了,为何?还是要面对明天的朝霞不! 看着大家风风火火的解读内容,俺不挑重复的了,就写写小编个人的理解吧,有用的诸位实践当中看看。
 
1 先说5.31发放的计提工资(其实有时也有放假后延的),有人哭,有人笑
 
原文: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小编理解:总局的意思,原来的规定就是12月31日截止,可是,这么多人不听,早放到5.31(汇算截止日)了,也没有制止,好孩子执行了,现在却给纳税人带来操作的不便利。那之前人家认到5.31的,也不追了。
 
但是去年度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现在认可发的是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好嘛,相当于13年计提14年发的与14年计提15年发的,都拉进来了。如三项费用的基数基本上就是一年的工资,那要是拉两份进来,基数有一部分会是浪费的,因为三项费用基本是跟着会计上工资走的。最初最初的第一年不认次年发的,那当时可能是亏了基数,现在也不能再补回原来了,放在现在,也用不上,所以整体上如果有此变化的纳税人可能是吃亏了,基数没有充分的对应经费用上。
 
且慢,不选择,仍坚持截止12月31日可否,“准予”显然也是支持这个选择的,那可以选择的,14年度不选5月31日截止了,明年再用,这时明年要好好用好这个基数才有价值。要不搁最后一直有个尾巴也没用。
 
且慢,还有一事,这里说的是发放计提汇缴年度,情况老复杂了。13年计提的,15年1月发放,算不算14年度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有时分不清啊,硬说这句话,是不行,但是这显然是一种特殊情形,还让俺将它放15年度扣除不?小编的理解,无论哪年计提(主要指08年后),当年计提未发放结果是未税前扣除的,现在15年1月1日到5月31日发的,都可以认14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数的。但是对于15年计提15年发放的,那就不能放进来了。
 
且慢,还有一事待俺表达一下心声,你们说工资你们同意放到次年汇算清缴前,那我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预提的费用等,我们要平等,我们要一视同仁,嗯,小编看这有点难度,也没有基本的逻辑,因为这是给工资的一个特殊待遇,象北京蓝球得冠军了,给了球员一个北京户口,别人可以吗?所以还是就整一下工资薪金吧。
 
2 外部劳务派遣工资薪金
 
原文: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小编理解:这发明,厉害,其实北京国税之前就按此口径,看来有先见之明,现在被推广到全国了! 当然,总局这里并没有说12年15号公告就是这样的理解,而是明确14年度开始,那这个基本上也是说之前俺是没有说的,不管了,北京的操作口径,并没有给予一个身份说对的,所以之前要是按15号公告的理解将发放的劳务派遣工的直接与间接发放的都算为工资薪金了,这个文件至少也没有说明追究,有些同志可能会“吃亏”了! 胆大的就享受了。
 
其实小编基本上是不赞成哪怕直接支付也作为工资薪金的,虽然劳务派遣是“空壳”,但你至少是一家公司啊,你做你的申报呗。只是很多公司将劳务派遣作为自己的工资薪酬核算之后,这个风水就开始变化了,鼓捣一下就认被派遣单位可以扣除了。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调整的技术问题,如计提劳务派遣100万元,直接支付10,间接支付90,那账载金额可不要填100,税收填10,这样调增90,应填成账载10,税收10,不然惨了。所以这个技术上要反向确定账载金额。
 
有的大侠可能说了,筹划筹划,之前怕麻烦让派遣公司发,现在派遣公司只上保险,俺们来发,通过银行打到个人账上,个税还是你们来扣缴(可能地税不干了,谁发谁扣缴的争议),有基数多好,这也是一种可能的变化了。但是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说,你看你都没有扣缴个税,不符合工资薪金的扣除条件啊,这也是有风险的。
 
当然了,这个派遣工支付也是可以统计到次年汇算清缴前的。
 
3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
 
原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小编理解:啥意思呢,俺到某公司应聘,说你表现不错,每月工资50,000元,外加交通补贴2,000元,每月一起发给你。企业做账是50,000入工资科目了,2,000入福利费。
 
由于是谈好的条件,所以这里说,本来就是雇佣的条件嘛,不要追求形式主义了,52,000都可以算税法的工资薪金。
 
问题来了,同志们,你们这些补贴交个税了吗?很多公司虽然知道是应税的,但是没有并入收入缴个税啊,这就惨了,不符合工资的扣除条件了。嗯,还是别折腾了。
 
看来工资与福利啊,现在走的越来越紧密了,不是原来敌我矛盾重重的。
 
明确了,至少是好事,不好的是,唉,俺快去改报告去,又是一个不眠之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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