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是绿灯还是红灯?|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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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前扣除是绿灯还是红灯?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30 |

2014版的申报表,在考虑房地产企业时,是明确地规范了“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才允许扣除,何为实际?就是人家想表达的,不是计提的税金,包括房地产企业计提的土增税,但是N年不缴纳就想扣除的情形。

但是房地产企业算说清楚了,尽管这有点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大原则啊,但是毕竟一分税没有缴上就让扣除,税法也是要算账的,谁知道将来缴的年度是哪年,缴的对不对全不全假不假,这些还是从常情的角度思考的。
 
但是我们的建安企业、劳务类的企业,可能都有这个问题,因为营业税体系下是扣除的概念,因此要扣除,一般人就慎重啊,收紧了喝咖啡时的轻松,会不会有问题啊?这样来了,所以基本上会要求,套用实际发生吧。
 
建安企业本身按完工比等方式确认的收入,是符合会计准则,也符合所得税法的,但是营业税却是按约定的收款结算点开票缴税的(现实当中可能约定的也不算数,拖帐的多了),因此可能远超过次年的5月31日。所以这个营业税的扣除就成问题了。有的企业说,那俺先交了营业税吧,为了抵扣俺的所得税,不是更合适吗?这也行,只是营改增的过渡,可能会有延续的问题,别将来人家要专用发票就惨了。
 
所以这个问题还是比较现实的,值得我们双方去探讨探讨了。
 
未来是增值税了,人家直接列为账外挂应交税费往来了,是不是就没有这个争议了?看来这样,价外税会立一大功劳,因为这个本来就不是收入,也没有扣除的常规理解了,所以营改增还是有点温柔的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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