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债券到期一次性支付利息,计提年度利息税前扣除惹了谁?|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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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债券到期一次性支付利息,计提年度利息税前扣除惹了谁?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30 |

先问一个问题:如果企业从别人处借款500万元,付息日是次年6月1日,若利息是50万元,这50万元当年度是否可以扣除?
 
一派观点:不得扣除,为何,因为条例中规定的是“利息支出”,所谓支出者,是必须要付出现金,计提的一概不认可,最多俺认到你在次年5月31日前支付,就认可可以扣除,只隔一晚上也不行。严格执法,铁面无私! 还有就是,利息收入是规定按确定支付时作所得税收入,对应支出也是在支出时确定,全国一盘棋,多好! 多稳定!
 
另一派观点:可以扣除。一是,企业所得税是权责发生制,不能凭“支出”一个词就认为必须是收付实现制,如果这样,那天下无欠款了,比如俺买货物,是不是要支付才认,而实际情况是,我只要取得发票就认可,我拖10年支付也没有事(尽管有的地方说超3年要作收入,有点过了哟,是不是可以规定,个人借款超3年不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呢?)。所以这个支出,不是一个扣除的标准,而是一种成本列支的概念,付款是付款,不能全决定税收,如果这样,所得税法就别搞了。二是,将来扣除是追溯扣除,还是将来一次性,从上面的理论,是将来一次性,因为支出是将来啊。那俺当前收入是全额要交税,这也不符合所得的概念啊! 错位的收与支,是影响了所得的基本体现。
 
小编的理解是,凭“支出”两字横空出世,就否定了全部计提的概念,那凭啥不规定别的?是认为这个有虚假吗,利息约定的很清楚,小编很不赞同凭一词之义否定税法基本逻辑与原则。其二,利息收入的约定时点确认,这是你利息的规定,并不能连坐支出方啊,难道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也让人家分期确认成本吗,显然不是。其三,5月31日引进来是何意,无非就是支出了,看到了,但这也是不符合说的支出啊,认到5月31日与认到6月2日有何差别。其四,利息支出,往往是收款时开具发票或利息单,所以企业往往当前无法收到,少了一个讲理的凭据,但这是两个税种的事,比如分期付款购入商品,如果规定次年6月1日付款收到发票,就不认商品的成本扣除或折旧扣除,小编认为税前扣除的理解应尊重这种差异。
 
啰嗦一堆,小编是“苦心婆心”,现在企业借款这么难,从优惠落实,从执法口径上,还是基于理解,有利判断,而不是不利判断作为出发点为好! 要不你开个企业试试,哈哈,多多拍砖,但是税法作为激励产业的作用,是俺思考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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