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购物卡,是否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是视为“物”字还是“卡”字|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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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购物卡,是否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是视为“物”字还是“卡”字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8 |

某日某君问到:我们公司小小的买了点购物卡,送给业务单位,或者是购买的电信的充值卡,随客户购买服务进行了赠送,那此时,我送的这个卡,是不是会被要求认为赠送的“物”,或“服务”呢?要不要作视同销售呢,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呢?

问题:买入的卡是不是一种可交易的物品或服务

首先我们来了解,当下什么情形下可以售卡,而售卡的前提是有权销售,购买者多是要求取得发票,当两者达到一致时,交易就发生了。

那售卡时是不是真实的交易呢,从小编的角度来讲,售卡其实就是预存款项,花钱占个消费的“坑”,并不是真正的销售行为发生。那此时有人问了,如果不是销售,那你开具这个发票是不是虚开,那这个是因为未来有货物的发出,尽管现在还不知何时消费,或者是不知道购买者买什么,当下并没有说这个是违法的行为,即这个时候开具发票反而是得到了认可,反正开具了发票缴流转税就行。

不过我们知道,在购买第三方“皮包公司”发的卡时,他们自己是不敢开具增值税的发票的(也可能有胆大的,营改增之后要拓展业务估计还要探索如何处理),通常是开具一张营业税的发票(当下还有路子),再开具一个代收款项的名目,这个事就办了。或者有的人要求取得消费地的发票,“皮包公司”再从供应商那边要一些发票过来(多不是真正的消费对象)转给购卡人,此时改头换面了,存在问题不,存在,但是这个过程中好象没有少交国家的税,只是发生了发票的错位取得,当消费者与购买者也错位时,相当于赠送的环节得到了隐藏,只是为了一张扣除的发票来保证所得税前的扣除唯目的。

对于上述未消费的卡,小编认为就是纯粹的赠送现金的转移形式,并没有兑现匹配的物或服务,不过这种情形,这么多年,我们一直也未明确所得税扣除中认可的底线在哪里。

如果买入的是一种家乐福这样超市的消费卡,对方开具发普通发票也缴纳了增值税(通常不知17%还是13%税率,售卡时暂按17%计算销项税额,未来真正卖货时再轧差调整)。那此时这种卡送人,算不算送东西呢,此时小编认为缴纳增值税没有问题,因为其开具了发票,但是并没有发生销售货物本身产生的纳税义务,其所得税也是通常不需要确认的,因为其本身仍是预收款项的概念,会计上也不会确认收入,所得税上理解也是不需要确认的。基于此,对方取得发票却得到扣除了,相当于是先扣了费用支出,再后续才有国家税款的利益补偿回来,这也是一个政策的时间差问题,也是存在问题的。那此时送人了,小编认为仍是送的“钱”,而不是货物。

如果买入的是一种商品的提货券,那相当于是卖了东西了,此时是有东西的所有权了,只是在人家的地方存着了,所以小编的认识是,这就是送的东西,因为东西在哪儿放着,货物指向也是购买人,只是提货人不是本单位,是要送的人或单位而已。此类情形之下,这样理解也是通的。

再说上面的涉及的电信充值卡,依照人家当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只会开具电信自印的发票,而不会开具专用发票,因为其本身还没有消费。对于加油站的油卡,尽管可以视为是一种购入油在油站放着,但是小编认为这都是预存卡,加油卡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此时跟我们说的提货卡还是略有不同。

第三只眼的理解


于此,小编理解,我们购入的这些卡,更多是取得了符合流转税的发票,但是却并不是购入货物或服务的库存,不宜直接定性为视同销售作申报表的调整,即使调整了,也是没有视同销售利润的,因为是外购的可以套一套无利润的考虑,另外也可以套“买一赠一”的方式(虽然文件只规定了商品的“卖一赠一”)。但是如果认为是视同销售,所得税没事,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就产生了,但是人家却并不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来,这才难受呢。

所以,我们可以叫多数的这些卡为“存折功能”,而不是“货物功能”提货那种情形。故此视同销售也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这也是小编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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