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号公告实施的逻辑,不是2014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汇算期发放,纳税调减了,是不是就可能不合规了?|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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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公告实施的逻辑,不是2014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汇算期发放,纳税调减了,是不是就可能不合规了?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34号公告小编一写就要“吐”了,哈哈,不过,做这个工作,就得解决温饱问题,同时呢,也发挥一点自己的专业生产力了。
 
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某企业严格遵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每年12月31日截止发放统计作为税前扣除的金额。现在遵照税务机关的理解,企业汇算清缴时发放的汇算清缴的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那理论上就是不调增了,最多调整数是0。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如果出现这样的结果:
 
(1) 2013年度计提1,000,12月31日前发放900,纳税调增100;
(2) 2014年度计提2,000,12月31日前发放1,500,2015年5月31日前发放600,则2,000-1,500-600=-100,纳税调减
 
那这个调减100,不是与上面的理论逻辑违背了吗,其实人家的100是之前年度转过来的,是于2014年发放的,并不限于2015年发放的计提2014年度的工资,当然了,就算2015年发放的这100,即钱是分不清的,1,500就是发放当年的,600是发放了去年的100及当年度的500,难道还不让调整了吗?小编认为纳税调减很正常。只是今年对于某些地方的同志,如北京、广州等地的同志带来困扰! 原来一直坚持的12月31日截止的发放日,终于没有能够坚持下来,其实小编认为这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原则的,只是在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及大多数地方已同意认可的情形之下,也就都这样吧。
 
注意纳税调减的陷阱
 
小编认为,上面当然100纳税调减是OK的。但是呢,有的企业的工资薪金余额是从2007年度延伸过来的余额,当时执行的是计税工资或者工效挂钩的限额(超过限额,不是未发放的限额内的部分),那这个现在调减了,就会有问题了,因为本来就是当时不让扣除的,所以追溯调整看调减的限在哪儿有必要谨慎处理。不然真有可能纳税调减多了,但是现在来看,基本上旧法下的余额发放的都差不多了,很多都是历史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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