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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划转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应用之六篇:划转并非“一税了之”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划转激发了很多企业税务借鉴的热情,为何,无税重组成本,不用现在为了一个虚计的利润就掏出腰包(当然人家会计上确实不算销售的,只是税法上的销售利益要确认人家的)。现在税法也向会计学习了,放下身段了,实在是没有必要对于如此重组搞得红红火火,一家人“交易”出来的GDP,鼓励时期就不宜搞太多了。
 
动产
 
当下,动产当然是增值税的“天下”,仅仅是动产,当然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这没得说,无论是形成投资转换还是没有形成投资转换。
 
如果能走“打包”,业务、债权(务)、人员等,那先捆成一堆,可以适用一下,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说的是转让(有经济交易关系的),投资也算,至于白划的,理解也是可能的,反正不属于简单的货物销售。至于所得税,那就算单资产就可以走得通。
 
不过反正是一家,如果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就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业务正常的话,抵扣内部吃了,也缴不到税,所以增值税可能也是“白算一场”。
 
不动产
 
不动产当下还是营业税的“天下”,过段时间可能就“改换门头”了,纳入增值税的版图。还是说说当下吧,不动产涉及的事项挺多的。
 
(1) 营业税,当然类似增值税捆绑的划转,基本上也能套得上。但是如果单项的划转呢,如果形成投资关系,无论作价如何,基本上是可以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的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形成减资、子公司与子公司间划转,如何处理呢,从来也没有说过投资不征,反之减资也不征的推断,但是说要是有的税务机关敢出一个不征税的证明,估计也能做得出来,说理说理去。不过,估计人家也会对投资提出有没有工商注资之类的说法,不清楚,只能征了。但是其间确实是有机会来解释的。
 
(2) 契税,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不是说买卖、投资不是划转吗,俺来真的划转了,认不认?
 
(3) 印花税,可以签一下划转协议,这里的动产,小编认为不属于购销,可以不用缴纳印花税,但是如果涉及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估计产权转移书据,人家还是会要的。
 
(4) 土地增值税,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中的投资的处理吧(不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参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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