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划转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应用之三篇:部分企业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吃亏|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划转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应用之三篇:部分企业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吃亏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特殊性税务处理本来是好事,是税收优惠啊,为何选择了还不好呢?这里首先明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是可以选择的,并不是强制适用的,那既然是可以选择的,就要看是不是对自己的利益有好处。
 
案例
 
某集团公司是专门做投资的,本身没有实业性的经营,现在要将部分资产,如股权重组到一个拟上市的主体。本身这个集团公司为了有钱投资,借款不断,以致形成了近几十亿的利息支出,亏损一点也不好看。
 
那现在要将上述的资产划转时,如何做呢?如果真的选择满足100%控股的计税基础延续的方式,那这个计税基础是不变的,如原价是10,000万元,公允价值是150,000万元,企业选择了计税基础延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转到新主体后,还是10,000万元,如果12个月后发生了转让,假设公允价还是150,000亿元,则:
 
(1) 集团公司的亏损继续;
(2) 接受方转让后缴纳的所得税是(150,000-10,000)*25%(假设税率是25%)。
 
如果直接选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的方式,以公允价值作为投资视同销售的处理风格:
 
集团公司150,000万元所得弥补亏损(150,000-10,000=5,000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而接受方的计税基础是150,000万元,由此再转让后也没有所得,所以整体合并利益看,公司是没有税负支出的。可能有的同志认为,这样会计利润能转移吗,其实无论税务上如何处理,会计处理是一样的,会计上是按同一控制下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并不产生交易的会计利润,因此税务上的处理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是没有选择的。
 
分析
 
如果选择的是公允性处理,那根本不用考虑12个月的限制,而且接受主体也不用等12个月外风投引进,不然会改变投资结构有被否定的问题,因此凡事可以考虑一个税法的规则,而不是跟着热点就跑偏了。
 
但是这个情形,根据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适用情形: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略)
 
上面的规定说了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等二种适用情形,超过12个月了是不是还要保持这种关系呢?从当下小编的理解来看,12个月内还是建议保留纯真的关系,超过了12个月再考虑引入外部投资者之类的情形吧,这是忍耐期。
 
财税[2009]59号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吃亏”
 
上面的情形是指转出方有亏损,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有利的时候,就要看到这样的机会。那我们再来看财税[2009]59号情形之下,也有“吃亏”的可能,比如股权收购,接受方是以增发股票来实现的收购,此时如果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接受方来讲,如果未来转让,则用原来的计税基础确认扣除成本,可能就是吃亏的,对于转出方的影响是得到延后纳税的好处。

上一篇: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划转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应用之二篇:有多少准备金消失在不明确的政策里
下一篇: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划转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应用之四篇:子公司还能向母公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