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划转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应用之二篇:有多少准备金消失在不明确的政策里|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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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公告,找找真“困惑”,资产划转实际遇到的案例分析应用之二篇:有多少准备金消失在不明确的政策里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承之一篇的文章,再讨论第二个被隐藏的话题:准备金去哪儿了?
 
如某公司改制,将一堆破铜烂铁扔给了一个100%控股子公司接收,原来账面原值是50,000万元,已在账上计提减值40,000万元,净值10,000万元。子公司收到时会计处理:
 
借:一堆东西 50,000
贷:减值准备 40,000
贷:资本公积 10,000
 
那要是变卖的时候,这个公司如何处理的呢,如变卖十分之一:
 
借:现金 5,000
借:减值准备 4,000
贷:一个东西 5,000
贷:收入 4,000
 
在转出公司进行税务处理时,当时是直接销账的:
 
借:资本公积 10,000
借:减值准备 40,000
贷:一堆东西 50,000
 
当年转出的公司进行计提减值准备的时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需要纳税调增40,000的,后来划转时,直接分家销账处理了。被转入方收入4,000中,4,000是旧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根本不是两家一块整体算账时成本,但是在政策没有明确之前,谁敢让另一个法人主体在没有明确接受投资或买卖情形之下,作扣除成本增加处理的,而且也不是在自己的账上调增过这个减值准备。所以多是将4,000直接算收入作应税收入处理了。这里面如果从整体的层面看,就相当于原价变卖,没有形成收益,如果从单个主体来看,接受方“白得”的收益(收入大于资本公积的部分),缴税似乎也没有什么不爽,这也只能自己想得开才行。
 
其实转出方当年可以考虑视同销售的处理,即按净值作视同销售,将准备金的部分在自己的主体上作纳税调增成本处理,算出自己的税收利益来,但是一般划转,哪有走视同销售的,基本上都是直接销账,这也是不听税务机关劝造成的。人家有的一直要求说要在所得税上作视同销售处理。
 
现在这个中间断层,40号公告支持了计税基础延续说,要是看109号会计净值说,估计命运仍是按照原来的处理方式被判定,现在相当于转出的价值至转入的价值都是50,000,那这样就好了,相当于税上“卖”给被转入方了。通过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来进行调整技术处理(或者直接认为划转就不需要视同销售,转出方直接销账,税上也不管,接受方作投资的计税基础转入处理,中间没有连续就断了吧),转入方如果按计提减值之后的净值入账,此时需要进行税会差异处理,所以对于转入方而言,这是不是一个明确的利好呢! 嗯,追溯一下可以不!
 
但是现在不妙了,为什么,因为40号公告没有点透的话,即最后一句话:“本公告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符合《通知》第三条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这里面问题大了,疑惑一是适用,是指划转行为发生的适用,还是划转之后处置时成本扣减调整的处理,可能有的同志认为,以有利于税务的角度考虑,尽量不让纳税人享受才是严格执法;疑惑二是如果2014年度已申报完了,是不是也算为已处理的呢?以小编的理解,人家明确是从2014年度开始适用,之前处理完的交易,即没有扣除计税基础的成本作了纳税申报的,才不管了,2014年度如果没有享受到,可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并不宜现在就定性为2014年度已处理完毕税务处理的;二是此前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什么是税务处理?小编的理解,会计处理之前肯定是处理过了,税务处理是什么,就是计税基础的延续,要么折旧,要么变卖或形成损失,这才是税务处理的结束,所以小编认为既然之前没有明确,纳税人利益吃亏了就算了,但既然现在明确了,就宜充分让纳税人享受这个政策,而不必过于计较于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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