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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案例讨论,为何这般的难理解呢,关键是税费不分造成的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前几日,小编与同行交流视同销售的事,近日得暇,索性整理一下,不然真有点儿无法释怀的感觉。
 
案例
 
某公司2014年度没有什么业务,只是发生了一笔业务,是公司的库存商品用于业务促销赠送之用,成本价格是80万元,市场价格是100万元,试看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调整 (不考虑增值税的因素) 。
 
利润表的数据:
 

事项

金额

收入

0

减:成本

0

费用

80

利润总额

-80

 那现在要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1) 视同销售收入100,(2) 视同销售成本80,差额为20,此20在税收上仍属于促销费用的目的,所以要继续计算扣除。

首先我们转换为税收上的利润表的样子: 

事项

金额

收入

100

减:成本

80

费用

80+20

利润总额

-80

利润总额是不变的。此时,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扣除两个80?如果我们销售了,可是只扣除一个80啊。如下表: 

事项

金额

收入

100

减:成本

80

费用

0

利润总额

20

问题在于,由于100是没有资金流流入的,因此呢,必须自己给自己买单,所以扣除的成本80是一样的,不过100=80+20,要从没有人买单转到自己的费用当中去,故此必须扣除二次。这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不一样的,增值税只是为了让多算一笔销项税,没有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转成本费用的循环逻辑。
那我们如何作纳税调整呢,基于税收上的利润表数据调整:
利润总额:-80+业务宣传超标:85(100*15%=15是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5
也可以用另外一种思路:业务宣传费调整:100-15=85;视同销售利润:20,费用的账载与税收列支差异:80-100=20,即-80+85+20-20=应纳税所得额5

分析

可能有的哥哥还会纠结于国家没有得利的效果,是不是政策理解不对呢,这是因为所得税相较于增值税是不同的一个思考方式,根据我们的讨论进行的总结,希望我们的同志多多交流,推进共识的前进。不过这个视同销售的处理,也确实让人费解,一个“好好”的只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结果,让你们搞的好象没有多少作用了,这税法及纳税申报表还花了这么多心思,反而可能有利于纳税人。小编的理解,无论是否有利于国家或纳税人,税法原则及规定的明确才是根本,让税法有逻辑性可以让双方认可,而不仅仅就是体现国家强制性、无偿性的一种征税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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