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金额 |
收入 |
0 |
减:成本 |
0 |
费用 |
80 |
利润总额 |
-80 |
那现在要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1) 视同销售收入100,(2) 视同销售成本80,差额为20,此20在税收上仍属于促销费用的目的,所以要继续计算扣除。
首先我们转换为税收上的利润表的样子:
事项 |
金额 |
收入 |
100 |
减:成本 |
80 |
费用 |
80+20 |
利润总额 |
-80 |
利润总额是不变的。此时,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扣除两个80?如果我们销售了,可是只扣除一个80啊。如下表:
事项 |
金额 |
收入 |
100 |
减:成本 |
80 |
费用 |
0 |
利润总额 |
20 |
问题在于,由于100是没有资金流流入的,因此呢,必须自己给自己买单,所以扣除的成本80是一样的,不过100=80+20,要从没有人买单转到自己的费用当中去,故此必须扣除二次。这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不一样的,增值税只是为了让多算一笔销项税,没有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转成本费用的循环逻辑。
那我们如何作纳税调整呢,基于税收上的利润表数据调整:
利润总额:-80+业务宣传超标:85(100*15%=15是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5
也可以用另外一种思路:业务宣传费调整:100-15=85;视同销售利润:20,费用的账载与税收列支差异:80-100=20,即-80+85+20-20=应纳税所得额5
分析
可能有的哥哥还会纠结于国家没有得利的效果,是不是政策理解不对呢,这是因为所得税相较于增值税是不同的一个思考方式,根据我们的讨论进行的总结,希望我们的同志多多交流,推进共识的前进。不过这个视同销售的处理,也确实让人费解,一个“好好”的只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结果,让你们搞的好象没有多少作用了,这税法及纳税申报表还花了这么多心思,反而可能有利于纳税人。小编的理解,无论是否有利于国家或纳税人,税法原则及规定的明确才是根本,让税法有逻辑性可以让双方认可,而不仅仅就是体现国家强制性、无偿性的一种征税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