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应34号公告,将间接支付转化为直接支付,得到工资薪金的口径基数?|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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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应34号公告,将间接支付转化为直接支付,得到工资薪金的口径基数?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我们且不讨论规定的合理性如何,但是我们在思考这一技术性的问题时,该如何做到税务价值的延伸呢,或许这是技术派同志喜欢做的事,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对于法规的争议可能就在于,一样的事,为何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就不作为工资薪金,自己发的就作为工资薪金,难道非要鼓励俺给派遣工发红包吗?如此必将是好事!不过从一个支出,作两个企业的工资薪金口径来看,肯定也是不合适的,所以从直接与间接支付来看,也是认为一个基数不能两用这样来考虑的。
 
变通
 
如下仅为个人的理解,不宜轻易复制。就个人的理解,派遣工工资,就发放工资方面,接受派遣方企业也有主动性,为何,怕派遣方的老板跑了如何办,不得不防啊,说不定拿去炒股去了,有去无回,员工可不管其间的过程,因此有主动性一方面。
 
其二,劳务派遣公司本来多皮包公司,谁发不一样,挣手续费就行。所以指望他们给派遣工发放N多的福利之类,基本上还是盼星星的状态。所以人家要这个工资薪金的基数也没有用。反之,劳务派遣工可能享受接受方的福利,比如温暖的餐厅、空调房或者是防暑降温费,这些企业超标,那也不是纯作捐赠啊,如果没有基数的支持,与事实也有所脱节。
 
且不唠叨了,看看如何变通吧。
 
-原来劳务派遣方发放工资,交纳各种保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没有问题;
 
-劳务派遣接受方如果直接发放工资,那保险之类的事项,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差额方式,派遣公司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代扣代缴个税是个问题,你说你发的工资薪金,还让派遣方缴纳个税,这人家在技术上可以进行否定了,所以代扣代缴个税的责任必须拿过来。不过派遣方可能说,代扣代缴手续费我还有点挣呢,多给点手续费。但是,接受派遣方能够做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才是利益的考虑。因为我们的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必须以代扣代缴个税为基础保障,让派遣方缴纳,又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了,这也不能太白折腾啊。
 
-可能有的税务的同志又要切磋了:劳动合同是派遣方的,接受派遣方发放工资,能够按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吗,要不要按劳务啊,最差也不至于变成招待赠送吧! 其实接受派遣方就相当于给派遣方做了个好事,真正的报酬仍然是工资薪金,不宜过分考虑形式上的联想。比如有的企业,将免费给派遣工人员的餐厅费用,算作业务招待费处理,这也是被逼无奈的处理方式,怕风险啊,毕竟人不是自己的啊,但是这个劳务派遣工本身在用工上并不受所得税法规的限制,即人员必须要有合同之类强制性雇佣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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