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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天津税务局关于清算时不能偿还账款不计入清算所得的规定?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如下内容摘自《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有业务问题遇到探讨,小编也是从自己的角度梳理理解,供各位大侠探讨。
 
摘录
 
负债清偿损益,是指企业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的余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分析
 
这里面有一个难懂的表述,好像是个迷惑药,那就是“计税基础”是个啥东西。账面价值俺们都知道,账上的负债金额。但是,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的金额,那什么是“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
 
参照有的税务机关通俗的解释:“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的金额”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计提,但已按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增的负债。
 
比如2013年计提工资薪金100万元,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了,那现在清算还没有支付出去,所以当然是账面100-100(未来支付是可以扣除的,虽然现在关门了)=0,清偿金额也是0,所以:
 
负债清算损益=计税基础-偿还金额=0-0=0,没有清算损益。
 
如果这100万元是货款,原来取得对方的发票,2013年度已税前扣除了,那将来肯定是不能再税前扣除了,此时如果付不出去,计税基础=100-0=100,负债清算损益=100-0=100。
 
所以这个负债损益关键要看原来对应的税前扣除有没有纳税调增过,别考虑太复杂的会计问题。因为负债的账面价值中,有一部分是原来计提但是未在税前扣除的成本的费用,所以之后人家再付出去,必须能够得到税前扣除才是。如果付不出去呢,也不能计入人家的清算所得。相当于将人家的账面价值剔除一块,因为原来没有税前扣除啊。
 
关键意见
 
上面并非小编的主要表达目的,而是对于如下条款:
 
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什么意思?如果有清算所得,要算进来,但是如果清算时资产不足以偿还,没钱还了,赖账也好,就这样了,没钱,对方也没有招,反正是不管了,没钱付债。所以就规定不要并入清算所得了。
 
这一规定很有人情与合理性,毕竟要关门了,可怜一下吧。但是小编还是有不同的理解:
 
(1) 无资产偿债是不是就可以不算清偿所得?当然,这是对于清算企业的,对于持续经营肯定不行。但是清算与持续经营在税收确认规则上,小编认为还是一致的,这又不是损失、核销的处理。只能说无力偿还,是被动形成的所得的一种。
 
(2) 既然是所得,除本质无钱还之外,更大结果是无钱缴税。小编接触有的央企清算公司,借母公司的款很多,最后无钱还,算清算所得,没钱交税,税务局不敢松口,认为有破产程序之类才行。债转股,不算所得曲折突破,可是根据债转股管理办法,是要求作注册资本,因此只能在税收上突破说转投资了,这也是一个办法。但是无钱付税,估计这不是税务机关能决定的事,所以又推到前一环节认为不用确认为所得的上面了。
 
(3) 如果这一方不确认为所得,另一方将视为损失发生,去申报税前扣除损失,行不行?理论上国家整体上这个链条是断的,只有损失,对方没有所得。当然可以解释为特殊情形,没有钱啊。
 
所以小编认为,从当下的所得税的规则来看,这一突破是有利于清算企业的,也利于久拖不能办理的注销情形,但是也不宜大规模的铺开,毕竟还可能引起政策的漏洞,且与当下的所得税规则有出入,比如公司转移资产等恶意行为,所以从小编的理解来看,并不是很支持天津的这个文件的出发点来处置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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