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科委认定规则与税务机关监管规则不一致时的境地,需要改变的是什么?|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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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科委认定规则与税务机关监管规则不一致时的境地,需要改变的是什么?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中国的高新好像有点遍地开花的感觉,要上个市,不是高新都“不好意思”。甚至于一个卖早餐的,如果发明了一种新的包装方式,也是“高新”。其实咱吃个早餐,还是希望早餐本质是好的,不要有添加剂、地沟油,包装没有那么多讲究,但是为了高新,也要想高新的招。
 
回顾高新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所得税征管如何把好最后关口
 
企业取得高新的目的是什么,明白就是享受税收优惠、少缴税,这是真金白银,所以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如果说在高新申请时,走形式主义过场的比较多,所以各种服务等机构发挥能量,企业一下子就认上了。但是税收毕竟是有严肃性的,纳税人在填报时还是要掂量一下的。特别关注之处是我们的申报表填报说明如下:
 
(1)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之总收入
 
第5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6+7行的金额。
 
第6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
 
第7行“技术性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第8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9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5÷8行的比例。
 
企业总收入是个何概念,税法上是一网打尽的,属于收入口径的都算是总收入,但是我们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的总收入,一般是指会计上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比如我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审计指引中就说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条件。结合审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复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常用程序如下:(1)获取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2)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想必上面的资料大家已经比较关注了,那小编的意思是想说,这到底要听谁的,小编个人认为申报表中的细化,虽然利于发现虚假“高新”的“东郭先生”,但是毕竟是咱一家之言不是?所以要没有明确认定办法及审计规则之前,还是从利于纳税人考虑更合适一些。不过,小编倒是道听途说了,这个标准税务机关在掌握中,已经趋同于认定时的口径了,不然纳税人可就惨了。为何?这里面还有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其实俺们认定高新,都是会计的数据,那有税啥事?纳税调整为所得税规则上的收入,不懂的也多了。恐怕这不仅仅是一个范围的问题,更是一个大的规则的问题,基于此,从税收的口径来看,还是存在困难的,真有纳税人为此提出复议或诉讼,也往往会处于被动之中,因此如果我们的规则要这样定,还是建议明确在规则当中才是当务之急,不宜用一个申报表的填报说明来作为支持的依据。
 
(2)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之研发费用比例
 
第28行“十、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
 
注意,上面申报表说明中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可并不是上面(1)总收入的概念了,可以认为就是会计上收入的概念,这点税法上没有严格要求。但是注意,这里可只是一年的比例,人家高新是考虑三年一期的,试想那个企业天天研发,通常研发一阵就卖一阵,有一个销售周期,而且更新的不可能年年投入这么多,所以三年合并考虑还是合适的,也是接近于销售周期这样的考虑。所以这个标准如果仅仅当年度不达标,但是合并起来考虑达标的话,小编认为还是要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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