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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并不必然弥补境内亏损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我们的申报表设计的逻辑想必大家都比较清楚了,一步一步引导大家填写下来。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
 
一是申报表是不是必是税法规定的实施规则,这个问题恐怕我们讨论的挺多,申报表与税法规定,一个是外衣,一个是身体,比如一个外国人,来中国买了套中山装,说俺是中国人,那他也享受不了中国同志的小孩入学、购房的政策限制呢。所以小编认为,有利的就多坚持一下,不利的就要好好研究税法规定才是。而且我们也是改过一版本的申报表说明,申报表本身也需要不断的完善,比如这个外国人变成中国居民了,拿了中国的身份,那就好办了。由此我们理解,虽然申报表是税法申报中的体现,但应不是万能的解释对了税法的规定,需要不断的完善与梳理,因为申报表也是一帮同志们理解设计出来的,个中理解恐怕多种多样。
 
二是之前我们大家比较关注“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问题,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是没有问题,申报表中都走的通,但如果弥补以前年度,从实践上来说不行,因为2014年度的申报中,有关部门最后对此给出了限制性的答复,虽然所得税法规上没有对此方面的规定,只规定了: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还是来讨论境外所得能否不弥补境内亏损。那有的老大说了,如何这般坚持刚烈啊?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影响
 
A公司连年亏损,2013与2014年度各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境外机构(分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0万元,在境外乱七八糟缴纳了50万元所得税税款,并取得了凭据。如此:
 
(1) 弥补了两年度的1,500万元,则A公司境内还有500万元继续未来弥补;
 
(2) 仅允许弥补1,000万元(2014年度),则境外所得还有500万元。
 
第(1)情形下,A公司当年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第(2)情形下,计算后的抵免限额是75万元(以抵免的公式,即500*25%*1500/500=375万元,则还要在境内补缴75(500*25%-50=125-50=75)万元税款。当然,如果不弥补2013年度呢,2013年度的1,000万元亏损可以留抵未来的境内所得弥补,但是谁知未来如何呢,如果是2009年度的亏损,最后一年的机会呢,所以企业肯定是愿意充分利用不同主体的亏损空间的。
 
2 不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
 
A公司连年亏损, 2014年度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境外机构(分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0万元,在境外乱七八糟缴纳了500万元税款。如此:
 
如果企业预计2015年度有盈利1,000万元,正好会弥补掉2014年度的亏损。如果境外1,500弥补了2014年度境内的1,000万元亏损,2014年度境外还有500万元所得,反正也抵不完境外缴的税,只能放在那了,未来估计还会税款高,有的境外税负就是超过境内25%计算的结果的,所以这个弥补就是没有必要了,因为境内的2015年度所得再缴税,就雪上加霜了。
 
从政策看,没有规定有境外所得必须弥补境内亏损;从报表看,可能不填只是一个逻辑问题,但是报表本身小编认为不是绝对性的。从“走出去”的趋势鼓励之下,我们还是从尊重纳税人有利的角度出发,而不仅仅是提供政策之类的分析有用,同时也从公平性上考虑,减少政策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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