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 署名文章

部分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这种事,小编认为可能不多,但肯定是存在的,且可能有争议。
 
法规与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比如,A、B企业(A为转让方)签订了100%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额为1,000万元,但为了控制B付款行为,给多少钱,A就转让多少的变更登记。如此,B支付了800万元,A就按80%同意与B完成了股权变更协议。
 
这种情形下,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拖账,不给钱了,双方打官司解约,还有一种就是停滞不管了,就转80%了。那现在税务机关要征税检查啊,如何办啊?你说这是完成部分股权变更手续还是视没有完成协议约定为一点也没有完成呢?
 
一是,税务机关可能认为,80%的股权变更,就应该按80%比例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二是,企业认为,没有完成100%股权变更手续,收入完全没有实现。
 
第三只眼的理解
 
小编认为,首先确定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结果落地,如果双方认可合同是有效的,或者法院判决合同是有效的,那有效的合同在执行80%变更的时候,这80%股权变更应视为已经实现所得。此时问一下,80%的股权变更如果说不算所得,那80%股权所对应的决策权与分红权,有没有实施?股东转让是可以切割的,不像卖一个汽车,切一个车头卖人家不可行。从第三方的角度,可能认为,这个合同是没有执行完毕,但这是有效的合同,只是没有完成100%的交付与变更。
 
但是,整体合同是否执行完毕,不是决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标准。所得税对于纳税义务的判断,不是以执行合同全部义务为前提。比如,现在很多企业欠钱不给,难道企业可以不缴税了吗?法院给不给支持呢?显然不会。所以,除非当下认为这个合同违规无效,一切回归原位,则原来的交易推倒,可以不予认可实现了收入。其实这是一个挺无奈的事情,看是从前往后考虑还是从后向前考虑,毕竟税法,完全让第三方如法院给出判断收入的确认标准,是比较难的,因为法院更多是判断合同的效力问题,就算法院判断了税法的确认争议,仍是可能不解税法的“风情”,所以还是要加强宣传与影响啊。不然税法的规则我们自己人玩的挺“开森”,但是决策权是在法院手中,法院的判断可并不是税法的思维,从反面的角度,这也会促进税法的健康与进步。

上一篇:非居民企业或个人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下一篇:境外所得并不必然弥补境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