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非税专业人士来讲,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没有什么个性化的区别,但是人家税法却偏偏规定出了两个不同的称呼来,这两个称呼在税种的优惠标准上还真不一样呢,千万别去串门啊。
这次小编就不写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了,小型微利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上的一个官方称呼。那既然是企业所得税,跟非居民的个人就没有关系,只有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但是非居民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的税收优惠吗?答案是:不能。且看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人家已经明确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2008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
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不出小编等爱国人士所料,俺们好不容易给国内小型微利企业一个优惠,你们也想掺和,那得整体作为我们中国的居民企业算税才行啊。所以这个规定还是比较有力度的。但是我们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如何呢?
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小微优惠
到这儿成“小微”的称呼了,这是增值税或营业税下的叫法与优惠识别的方法,且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注意,这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可不仅仅是企业的,还是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因此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其范围的表述还是不很确切的,并不一定只有企业才是的。
这个“纳税人”可范围大了,在营改增大势之下,营业税很快要失去“江山”了,那从增值税的角度,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是不是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注意,我们的营改增法规已全部否定了境外单位或个人还适用小规模3%简易征收率的适用,直接套用适用税率,所以这里面他们首先是没有小规模纳税人资质一说的。这样下来,适用的税率高,也不要太埋怨谁,这也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反避税”呢,其实就是保护本国税收,而不是去让税款流失,统称为俺个人理解的“反避税”了。
那境外的单位,一次性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折算为人民币),我们在计算人家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时,对方说,我们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吧,也是小微型的,能不能免税呢?估计这个政策真是难享受的,虽然现在还没有一个像企业所得税一样的法规来否定这个事,但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无法按月或季进行纳税申报,所以这点实施起来还是挺难的。
那还有一个问题,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起征点问题,由于这个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理论上包括非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因此境外的自然人,取得中国应税收入,能否适用起征点呢?从当前来看,人家也是一样的纳税人,所以应是允许人家自然人适用起征点的政策的,由于起征点是按次计算,金额很小,故境外的个人也是很难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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