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购买支出与取得赔款,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何理解|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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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购买支出与取得赔款,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何理解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如下这个同学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
 
我公司在去年为员工缴纳了补充医疗保险,但今年税务机关到公司来查税,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我在去年身体健康,没有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那我们都基本清楚,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出钱的多,一般不是个人再掏腰包,在企业的税前扣除上,我们是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5%允许税前扣除。此时这个补充医疗保险,算不算给个人的所得呢,即并入个人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如果征了,一点利益没有得到,不是亏了吗?受益的特征是虚受益还是真受益?这不像补充养老,将来钱是我的,后面征也没有问题,这个补充医疗,单位往往是建一个大池子,多少个人,多少标准,有人生病之类,就提交证明,报销社保之外的支出。
 
我们经常引用的法规
 
(1) 批复的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2) 还有一个是失效的企便函[2009]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曾有这样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只眼的理解

其实这里讨论是不是税法所得的问题,不是很重要,受益是比较清楚的,不然这个名单单位也不会给保险公司办理,更多的是这里的技术性问题,即单位给保险公司的是一个集体的金额池子,这里面名义上有个人受益的份额,是一份潜在的受益,跟医疗保险金性质上有类似性,所以认为其为所得,也不为过。

不过如果认为是所得,好象显得又比较“小气”,毕竟就那么点钱,企业做了国家鼓励的好事,还要缴个税,定个标准好不好?如果投的时候不算所得,是不是报销的时候会被认为所得呢(不是自己掏的钱买的保险),而作为公务员是没有缴纳保险之说的,是不是可以认为报销的医疗费也算是所得呢(不是保险公司付的)。
 
小编在网上看到福建地税的一个意见,至少人家还是比较开明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规定关于单位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征税问题:
单位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员工生病按其医疗保险理赔条款取得理赔款收入,这种购险支出和理赔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真要较真的一下话,318号不是说落入个人账户吗,集体户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是不是可以赖一下呢。所以,还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口径,不然俺真要去福建看看外面的世界了!幸在我们国家已开始试点商业健康险,一年2400元的扣除额,由此下来,一些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可能也能靠上,从而不要为这点税折腾来折腾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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