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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商业健康险避税吗?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衔接互补,可以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扩内需、调结构。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那这个就非常明确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行动了,出台具体的操作文件,但是在出具之前,我们要看看这个优惠如何落地、给纳税人带来什么样的期待呢?
 
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小编的查询,商业健康保险主要形式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是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个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健康保险的一项,是公司为员工投保的一项商业类保险支出,通常是建立在基本医疗的基础上的,当前的税收支持政策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5%以内限额年度扣除,而个人所得税,反而视为个人所得缴税。
 
2400元如何计算年度扣除
 
估计中国人的保险理念还未深入人心,感觉潜在的是明天的事,所以对于保险代理人总是另眼相待,当然人家保险公司挣钱是必须的,不然人家也不是做好事,只是个人更多的是害怕保险中的文字“陷阱”,出事了,反而赔不了几个钱,这才是一种商业信任的可怕之处。
 
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当前我们还不是个人申报纳税为主体的时候,如何扣除呢,作为工薪一族,我们如何从工资薪金所得中让代扣代缴单位扣除?索性小编认为,更多是认可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在2400元以内,不视为个人所得,是当前一种有效存在且解决问题的方式。
 
至于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那才能自己申报扣除。
 
保险避税,说的轻松
 
很多“大家”(号称大人物)经常引用国外什么保险避税之类的,当前来看,2400元,这个根本没有避的意义,就算有人投了,但第二天撤单了,或者保险公司开发的是投资型的保险,那人家再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补偿或利益,估计也难以管理到位的。
 
在补充养老保险得到个税递延的优惠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其实更应做的有所作为,为何,病了的结果,可能是看不到补充养老领到的一天,所以,珍惜当下,才是对得起自己。
 
进展中的等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56号)
 
 2015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2015年8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82号)也已发布,看来效率还是在等待中。
 
大病统筹
 
之前我们税务机关有一个问题回复,说这个大病统筹不是基本医疗保险之列,要算个税之类,这个也别纠结了,本为就是强制的一项,再在税上大义征税,本身也确是无意义,而且金额非常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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