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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提示:领导干部这些饭局不能吃,公费吃了个税呢?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3 |

摘录新华网文章
 
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如何合规地参加饭局?杭州纪委最近发出提示,为防误陷“饭局门”应事先“三问”。
 
一问谁埋单。私人聚会“公款埋单”是大忌,埋单者“误人误己”,参加聚会的党员干部也会“被牵连”。
 
二问和谁吃。私人聚会要注意参与对象,除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带有明显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
 
三问在哪吃。“会所”请吃很敏感。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小编有点“走火入魔(shui)”,这么多年,单位请客吃饭,有谁扣缴过个税没,除了私人之间的这是明确不属于所得性质,我们的税法规定的所得的范围是什么: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财税[2011]50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能有的同志说了,其他所得必须法定明确,没有说吃饭要计个税啊,其实50号文件也只是一种情形的说明,人家并没有说吃饭是不是所得,消费是不是所得,只要是单位支付的,理论上都存在,只是这种费用化的东西,无法让人感觉是所得了。比如单位让中奖的客户参加旅游,算不算个人所得,至少对于员工的销售旅游奖励是算个人所得的,比如有的外国政策规定,个人用了公司的汽车,也算是所得的一种,是要计税的。
 
如企业所得税,规定有实际发生60%税前扣除,那40%算不算个人所得,当然,这样考虑估计真会被扁的。
 
不过,我们如何来思考征管与税法原则的理解,尚需要推进梳理。当然,如果再发现公款消费,要求计算个税,个人必须缴纳,是不是也是一种限制的手段呢! 部分你可以解释一下,是不是可以列为会议费啊,指导工作啊,就是俺单位应承担的,别人来只是跑个龙套,相当于此时的吃饭是为单位工作吃的,相当于机器运行中的机油、汽油一样补充能量。
 
由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想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当下营改增了,应税服务也纳入视同销售的范围,可是,我们发现,一是视同销售的服务无据可查,二是即使可以查,难度也很大,计量方面也有难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税务机关的同志关注的视同销售仍是货物类的,比如赠送的礼品等,其实服务的赠送也确为税收征管中的难题,尽管在理论上是通的,但是征管上如果不落地,我们也只能认可这种现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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