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企业所得税而言,5月31日是一个伟大的日子,既是汇算清缴的结束日,又是一些扣除指标的截止日,所以这里面的技术判断就是一个现实问题,比如工资薪金,坚持到12月31日发放截止统计的已越来越少了,而更多认可的是次年5月31日前的发放统计。
5月31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是个什么概念,平时多有人探讨不同支出政策参照的可行性。我们知道,尽管所得税法明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是成本费用在实践征管中,所得税法下的权责发生制未得到全面认可。如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工资薪金的发放
大部分地区认可了在汇算清缴之前发放的本年计提的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截止,但对于发放的几年前的工资薪金,理解上不宜直接套用上述的原则。如2013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2014年2月发放了,这基本上是认可2013年度税前扣除的,但是如果是2012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呢,小编认为这还是有细微的差别的,不过实务中可能就是看你支出多少,哪分得清那一年度啊,基本全认2013年度扣除的了。
问题是:34号公司只是强调了次年5月31日取得有效凭证,未强调支付,这一点在现实当中有时易被误解,即只要取得票据,并不是强调必须支付完毕让你税前扣除,因为支不支付是看付款条件的,有时也得看赖账的水平,呵呵,所以有一些人很容易认为必须付款才让扣除,没有这一说的。另对于支付口径下的工会、补充医疗、补充养老,这些很少涉及到对方提供票据但不给钱的情形,那在次年5月31日前支付是否认可呢?
如果是次年5月31日前支付的工会、补充保险也予以认可的话,有利的是使用账载的金额,不产生纳税调整,但如果当年度超过账载,余下的部分是否在第二年度汇算清缴时继续使用呢,尽管现实当中,这种情形有得到认可的,如次月缴纳上季度的工会,有的地方税务人士认为可以扣除,但至少缺乏一种推迟的依据,毕竟支付与取得票据都是次年完成的。如有的同志说了,我次年支付的也算当年度的,但要是全算进入,计算税收金额大,但是超标,那我留四分之三明年继续作税前扣除行不行,这就有点走火入魔的感觉了。
上一篇:
那些可以适用追溯确认的税收法规,机会与失去或许需要学会等待
下一篇:
注税服务,将命运握在自己手中 ! 你要更美好,就要多付出,而现在就是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