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境内提供技术服务中提供货物的增值税缴纳与税率问题|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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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境内提供技术服务中提供货物的增值税缴纳与税率问题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对外付汇,并不是简单的就收款的事项套用增值税的代扣代缴,特别是面临着混业经营的增值税的划分,我们接触的案例是在境内提供服务,如果有物料使用,要不要按17%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非居民到中国境内施工提供技术服务,不再简单的适用营业税,而要适用增值税了,但适用增值税之后,增值税却没有营业税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是要求所有的增值税应税事项核算清楚,适用混业经营,如分不清的,则从高适用税率。比如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耗材如何处理问题就来了。
 
营业税的辉煌时代
 
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解决了很多业务的货物混杂的计税风险,其套用的是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而营业税对于非关联方来讲,货物的赠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没有营业税。为何说非关联方呢,因为营业税的前提是有收入,没有视同销售,这跟增值税不一样的。
 
那对于关联方呢,营业税的暂行条例可以认为你定价不公允,因此,现在挑战营业税定价不公允的情形,基本就是关联方下手,如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的利息收入问题,也能说出个一二三,且难以抵御。只能从实践当中认为“别征了”处理。
 
营改增之后,辉煌的时代面临着终结,一个增值税的时代却并不认可这种游戏的规则。
 
增值税的处理
 
承第一段的案例,营改增之后,如某美国企业来中国协助施工提供技术服务 ( 不考虑适用营业税的安装服务 ),同时提供中间需要的辅助材料,而且这些材料可能占比还比较大,那这种情形之下,对方的收入当中,是否要区分货物销售与技术服务收入呢。
 
如共计 1000 万元,其中材料 200 万元,那如果税务机关要求 800 万元按技术收入 6%,材料按 17% 计算增值税,如果无法分清,税务机关要求按 17% 一并征收,是否对呢?
 
营改增的法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理论上小编认为要分别核算,瞎分也要分出个金额来,如果分不出来的,适用 17% 对不?我们知道,应税服务对外付汇时,是按适用税率 ( 不是小规模的 3%) 代扣代缴,虽然人家没有正经八百的认定过一般纳税人,没有任何抵扣。而对于传统增值税的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呢,却并没有规定,一般税务同志认为应按 17% 代扣代缴,这可是想出来的,条例没有规定。但对于人家非居民在境内采购的东西,在境内销售了 ( 用在工程上 ),能不能按小规模 3% 呢,在境内的角度,虽然付汇相同,但是人家是在境内从事的销售,而且人家不是一般纳税人,此时在适用 3% 上还是挺有道理的,小编对此持乐观态度。如此分出来,对税款计算还不利了,不分缴 6%,税款更多点,看来还是要好好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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