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分期付款一次性代扣代缴所得税,还是每次支付时分次代扣代缴|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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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分期付款一次性代扣代缴所得税,还是每次支付时分次代扣代缴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这个问题非常有趣,在微信圈里也常有人探讨,有的人说那还用讨论,每次支付多少就按税率计算扣缴呗,还是付到最后一笔时,一把代扣代缴呢,小编从梳理政策的角度,提出我的独特的观点,供您来参照。
 
对于中国有征税权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给境内居民企业的,如境外非居民企业 A,转让境内股权给境内居民企业 B,转让价为 1000 万美元,原来的投资成本为 200 万美元,双方约定 1000 万美元(下同)分 5 年每年 12 月 31 日支付 200 万,请问如何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
 
注:股权转让不涉及营业税,对于所得税,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中国没有征税权的,则不需要进行代扣代缴,如中韩税收协定彼此的处理。印花税如果要征,也不是代扣代缴,而是要向对方征收。本文不考虑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 24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国税发 [2009]3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 7 日内缴入国库。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 7 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问题来了!
 
约定分期付款,那分期代扣代缴是不是对呢,又根据 24 号公告,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确认收入,有收入,扣除成本不就该纳税了吗,分期不是与此有矛盾吗?
 
由此,我们假设第一次付款即是满足股权收入确认条件之时,1000 - 200 = 800 万元,800*10%=80 万元,那 80 万元,是一次性的扣缴,即第一次支付 200 万元时,直接扣下付120 万元,还是每次支付 200 万元,平均扣缴呢,如每次扣缴 16 万元呢?这平摊式的可能不大好操作。
 
再比如,如果转让价 2200 万元,2200 - 200 = 2000 万元,2000*10%=200 万元,也是分期支付,每次 200 万元,那第一次付就不用付了,全纳税了,甚至如果第一次付 100 万元,但扣缴200 万元,代扣代缴方是将未来支付的款项先扣缴了再说!
 
那 24 号公告达到了确认收入的时点,理论上就是应计算应税所得的环节,即合同生效与变更登记就需要纳税了,代扣代缴方也可以代扣代缴了,税务机关不会等分期纳税的安排、筹划,等到花谢了,也可能等没了,企业都可能找不到了。如果是两个非居民企业之间转让,更不能认可分期付款代扣代缴的方式了,所以遵照收入确认原则,一次性代扣代缴才更符合规定。
 
有无滞纳金
 
其实滞纳金是对于纳税人来说的更多,而对于代扣代缴义务人,除非你扣了款不缴,才有滞纳金,不然没有滞纳金。但是如果说这个款项是分期支付的,支付人还没全给非居民,这算扣下了款项,还是没有扣下款项呢?
 
因为钱在支付人手里,所以呢,可以认为扣下了!由此,如果我们约定分期付款支付非居民款项,不一次性在收入确认时点扣缴,就极可能被要求缴纳滞纳金了。当然现实当中,能扣缴税款就不错了,所以这不象居民企业纳税,有征期之说,一定要归属到某期,直接出滞纳金,代扣代缴一般是直接当时处理完毕,所以现实当中,滞纳金一般很少被关注,看看我们间接转让、非居民间转让追补税款的,还要人家滞纳金,是不是更难了呢,这与法理的规定还是有点差距,不过现在也确实无奈之举。
 
但是这时还要考虑一种情形,就是预付款项的问题,预付时是没有代扣代缴税款之说的,当然前提之下,你得能付出去。
 
非股权事项支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他类的支付代扣代缴,通常是原则上要求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时点处理,没有象股权收入确认时点这个特殊因素,会相对简单不少。不过企业是在何时计入成本、费用,可能税务机关无法根据合同轻易识别,所以要根据税前扣除、资产记账方面进行判断,进而看是否全额代扣代缴了。
 
如果涉及提前支付的,如预付金,则非股权事项,可以要求在支付时代扣代缴,而股权,小编认为还是应考虑收入确认时点问题,而不是看到付款就扣缴,不过这可能会面临着付汇备案的征管中实际困难,备案时如何能说的清楚要付汇不扣缴的备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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