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稽查案例:软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是规定的不清楚、执行的不合规,还是俺理解的很困难|署名文章|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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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稽查案例:软件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是规定的不清楚、执行的不合规,还是俺理解的很困难

Posted by 第三只眼 | 2015-10-20 |

这个案例,非常的具有代表性,为何,就是这个法规说的晕晕呼呼,执行当中也迷迷呼呼,这倒底是为啥,这个案例或许让我们重新审视享受税收优惠中的主体风险如何规避!
 
小编看到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读来感觉有一点苦涩的味道,这个政策,理解中、执行中、稽查中,一个政策,非要搞得这么难理解吗,还是税法规定的不够清楚呢?
 
第三只眼的理解
 
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不是从当年开始计算“二免三减半”,要看企业之前年度是否有税收上应纳税所得额为盈利的年度,如果有,对不起,从盈利年度算“二免三减半”,如果这个企业比较老,第一年的盈利已过去 5 年,那拿到证书比较晚,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这个政策还享受不到了。安居宝 2007 年度盈利,因此应从 2007 年度计算“二免三减半”。
 
现在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同志图省事,往往直接按企业取得证书年度进行办理,如本案中的问题,这个责任谁来承担?看来应只有补税而无滞纳金才合理,
 
不过如果软件企业在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认定证书,该如何确认那一年度的享受资格,实践中了解汇算清缴期内取得也认可其所属期的情形,理论上既然让人家追溯盈利年度,就应享受,不过相应指标是要满足税收优惠的条件为前提。
 
那软件企业如何考虑税收优惠的架构设置呢,目前来看,至少不宜用老公司来考虑,争取用新成立的机构,考虑第一年结束即申报软件企业认定,这样利益才能有最大利用空间。
 
附安居宝的公告内容 ( 摘录 ):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处理决定书内容:
 
公司 2007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8 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公司申报 2008 年至 2009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 年至 2012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经核查,公司 2007 年未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公司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 2008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至 2011 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造成少计 2009 年和 2012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说明:
 
公司于 2008 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收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年 28 号),同意公司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第 1 年至第 2 年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公司根据该通知书,申报了 2008 年至 2009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 年至 2012 年享受 12.5% 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即自 2008 年度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认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年 28 号)与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二)项、财税【2012】27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公司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 2008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至 2011 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公司需按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 12.5% 补缴 2009 年度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 6,806,552.75 元、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 15% 与当时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12.5% 之差补缴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 2,400,053.54 元。
 
出现上述补税情形,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减【2010】年 28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而造成,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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